为正确有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并参加行政复议,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现全面推开“在线复议”渠道,实现群众全流程“零跑腿”,足不出户“指尖复议”,降低解决行政争议的成本,提升行政复议服务水平。
一、“在线复议”网址
㈠ 登录“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点击“申请复议”,按照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㈡ 登录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点击“申请复议”,实名注册后,按照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二、“在线复议”其他事项
㈠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㈡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在线复议”渠道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后: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机构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中的“行政复议在线听证室”听取当事人意见时,向行政复议机构陈述意见。
2.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中的“行政复议在线听证室”远程参加在线听证;也可以通过该平台远程参加在线调解,通过语音、文字、视频等形式自主表达意愿,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3.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线查询案件信息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度。
4.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优先选择“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电子邮箱等电子方式接收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相关文书,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
联系电话:0909-8224628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相关事项告知书
2.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温泉县司法局
2025年3月29日
行政复议申请相关事项告知书
一、行政复议范围
㈠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㈢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㈣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㈤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㈥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㈦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㈧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㈨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㈩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不属于行政复议的事项
㈠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㈡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㈢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㈣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行政复议管辖
温泉县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㈠ 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㈡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㈢ 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㈣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温泉县司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㈠ “在线复议”渠道申请
1.登录“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点击“申请复议”,按照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2.登录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点击“申请复议”,实名注册后,按照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㈡ 当面申请,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友谊巷5号温泉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办,联系电话:0909-8224628。
㈢ 邮寄申请,邮寄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友谊巷5号温泉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办,联系电话:0909-8224628,邮编:833500。
注: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温泉县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径送温泉县司法局。
六、申请材料
㈠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㈡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㈢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㈣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
㈤ 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等);
㈥ 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请求的书面材料);
㈦ 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采用“在线复议”申请方式提交并符合要求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采用当面申请或者邮寄申请方式的,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七、受理条件
㈠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㈡ 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㈢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㈣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㈤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㈥ 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㈦ 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八、办理期限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不超过30日。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㈠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㈢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㈣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述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复议代表人:(姓名) (姓名)
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统一信用证代码: 住所地(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