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低电采暖价格、改善农牧民用电状况的提案》(第33号)收悉。经会同国网温泉县电力公司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定价权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23〕34号)文件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温泉县人民政府无电力价格定价权限。
电采暖执行电价政策:目前,温泉县价格主管部门、电力行业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6号)文件要求,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的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按相应分类电价政策执行。无优惠政策或补贴。
分时电价政策: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1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延长午间谷段时长。目前,分散式电采暖到户电价为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到户电价平段为0.24元/千瓦时、谷段为0.165元/千瓦时。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峰谷分时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平时段8小时:11:00-13:00,17:00-19:00,0:00-4:00;低谷时段8小时:4:00-8:00,13:00-17:00。
以上为目前执行的电采暖价格和峰谷分时段的电价政策。因电力价格定价权限不在县级人民政府,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及时反馈至上级有关部门。建议您根据优化峰谷时段划分,按照不同时段、季节合理安排错峰用电,避开高峰时段,减少用电成本。
感谢你们对温泉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温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
联系人:雷敏 电话:13289092251
温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