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温泉县帝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山泉水,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界限指标-锶、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泉县爱民超市销售的、标称温泉县帝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山泉水,界限指标—偏硅酸和界限指标—锶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温泉县帝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批次不合格饮用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8日,规格型号500ml/瓶,共计生产300件(7200瓶),召回该批次饮用天然山泉水168件(4032瓶),全部倾倒销毁处理。
温泉县帝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款第2条第(2)项和第3条第(1)、(2)项之规定,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泉县帝泊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742.4元;2.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温市监处决〔2020〕34号。
(二)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温泉县爱民超市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饮用天然山泉水50件(1200瓶),其中16瓶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抽检所买,其余的全部销售给超市客户,货值金额2400元。
温泉县爱民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其能够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的情形。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泉县爱民超市作出免予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温市监处决〔2020〕3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原因排查分析,造成该批次天然山泉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把控不到位,公司生产工艺流程提纯过滤环节纯度过高,造成两项元素流失。
该企业作出以下整改:1.发布产品召回通知。2.在生产环节当中调整滤芯精密程度,生产产品后对产品各项指标做自检、送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之后再投入市场。3.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若产品两项元素仍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将产品标准下调至饮用包装水、纯净水标准执行,更换产品标签。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的复查验收。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