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辖区内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当前开展的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觉遵守法规,坚持合法合规经营
各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办、民办、公建民营等)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政策。严禁擅自提高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
1. 规范公示内容:必须在经营场所大厅、前台、收费窗口等显著位置,通过公示牌、电子屏、价目表等方式,清晰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 真实准确标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使用模糊性或误导性语言。护理型养老机构需分等级公示收费标准,不得只公示基础服务费、隐瞒特殊护理费用。
3. 动态及时更新:收费标准调整时,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并做好对老年消费者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严守行为底线,坚决杜绝各类乱象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机构必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禁止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 价格欺诈: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低标高结、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2. 乱收费/变相涨价:以“床位费、护理费、评估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未公示或不合理的费用。
3. 强制/捆绑消费:强制或变相强制老人接受服务并收费,强制捆绑销售商品或服务。
4. 预收费违规:严格遵守预收费监管规定,不得违规收取高额押金、会员费,严禁以“预充值返现”等名义变相非法集资、卷款跑路。
5. 优待政策不落实:不得拒绝执行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电气热居民优惠价格及其他老年人优待价格政策。
四、落实主体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
各养老服务机构应于收到本告诫书后立即组织自查,并于3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局价格监督办公室)。
专项整治期间,我局将组织开展全覆盖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将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监督举报电话:0909-12315 / 0909-8224068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