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安全生产查封扣押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行业领域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安全生产查封扣押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安全生产查封扣押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查封或者扣押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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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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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703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查封扣押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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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重大事故隐患代为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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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于2010年3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治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的措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代为治理”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代为治理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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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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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行业领域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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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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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行业领域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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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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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行业领域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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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警戒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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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警戒疏散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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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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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四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征用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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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紧急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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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紧急征用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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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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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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