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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日期:2021年11月14日

来源: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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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79号令修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地州市权限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
    1.负责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对被许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进行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许可,许可决定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六条第一项。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79号令修正)
   
第二十二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许可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许可的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在许可中要求被许可单位购买指定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或者在许可中收取费用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行政许可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666号令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
    1.按照地州市应急管理局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布局,负责本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2.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许可,许可决定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666号令修正)
   
第四条、第五条。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许可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许可的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在安全生产许可中要求被许可单位购买指定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或者在安全生产许可中收取费用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709号令修正)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2号,2017年3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七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审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
    1.负责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批
    2.查处骗取补助款物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补助对象审批流程;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补助对象审批,审批决定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进行查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709号令修正)
   
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不予审批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审批的;
    3.未及时审批造成后果的;
    4.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核人:董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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