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购物店、餐饮、民宿、导游及相关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强制消费、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导游串通宰客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的旅游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县旅游行业各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
各旅游经营单位及导游必须严格遵守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禁利用旅游信息不对称、游客异地消费弱势地位实施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公开透明
1. 旅行社、景区、购物店、餐饮、民宿、游乐、观光车等经营主体,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完整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等内容。
2. 严禁不标价、乱标价、货签不对位、模糊标价、隐藏价格、标示内容与实际收费不一致。
3. 餐饮服务必须明确标示菜品价格、计量单位,严禁两套菜单、餐前不报价、餐后乱加价。
三、严禁强制消费、诱导消费、串通收费
1. 严禁导游与购物店、餐饮店、体验项目串通,以威胁、恐吓、拖延、甩团、限制活动、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胁迫、诱骗游客消费。
2. 严禁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强制加点、强制购物、强制购买保险、强制使用讲解服务、强制捆绑消费。
3. 严禁以“老乡店”“免税店”“出厂价”“内部价”等虚假宣传诱导、欺骗游客高价消费。
4. 严禁旅行社以低价揽客、中途加价、强制消费等方式侵害游客利益。
四、严禁价格欺诈、哄抬价格、虚高定价
1. 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优惠、低标高结、不履行价格承诺。
2. 严禁旅游商品(土特产、工艺品、珠宝玉石、保健品等)质价不符、价格虚高、哄抬价格。
3. 严禁节假日期间随意涨价、串通涨价、囤积抬价、牟取不正当暴利。
4. 严禁民宿、酒店线上线下价格不一致、临时毁约涨价、附加不合理费用。
五、严格规范景区及配套服务收费
1. 景区门票、观光车、游船、讲解等服务必须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2. 严禁擅自提高门票价格、拆分项目收费、捆绑收费、变相涨价。
3. 严格落实军人、老年人、学生、残疾人等群体优惠减免政策,不得拒绝执行。
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立即自查自纠
各旅游经营单位及导游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整改强制消费、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导游串通宰客等问题,做到立行立改、全面规范。
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顶风违法的,我局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等措施,并将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欢迎广大游客监督举报: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0909-12315、0909-8224068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