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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2/16

来源:温泉县公安局

点击量:

关于温泉县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通告

广大居民朋友:

为切实守护温泉县生态安全、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保护草原、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生态资源,遏制大气污染与噪声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温泉县景区、自然保护区、遗产地、湿地及所有草场、村落、道路沿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二、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安全场所燃放,下列区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天然气管道、停车场、地下室、窨井盖内、重要物资仓库、木材纸壳草料堆放处等禁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纺织、油脂加工、木材加工、冷库等重点防火单位。

(四)水、电、气供应管网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

(七)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建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台。

(九)城县主次干道、桥梁、地下管道管廊、竖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注意事项

(一)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依法、安全、文明的燃放。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屋内、阳台或屋顶燃放或向外投掷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保持头脑清醒,酒后特别是醉酒时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应将烟花爆竹平稳放置在地面上。点燃后,燃放者应立即离开到安全位置。出现异常情况时,请不要马上靠近产品,至少要等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要有成年人在场陪同看护,一定不能用烟花爆竹玩打“火仗"的游戏。

(七)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雾霾天气预警信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监督与管理

违反相关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欢迎广大居民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违法线索举报电话:0909-7711110

温泉县公安局

202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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