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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22

来源:温泉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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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5年-2030年)

温泉县烟草专卖局对2021年11月16日实施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依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温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5年-2030年》向社会公布,本规划自2025年8月22日起生效施行。

温泉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22日

温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5年-203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温泉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温泉县行政区域(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七团、八十八团及所属连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不含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网点存量、区域属性、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行政村队(连队)、居民区、商业街、集贸区、商业区、特殊区域网格。

网格划分后,网格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设置零售点数量的“只退不进”;网格内零售点数量等于设置零售点数量的,采取“退一进一”的原则核发,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受理的先后顺序经申请人同意后建立台账;网格内零售点数量小于设置零售点数量时,应当按照原受理先后顺序通知网格内的申请人,预留方式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按照顺序通知下一个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根据温泉县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以及行政区划为基础数据,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对乡镇、村队(社区、连队)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确定二级网格内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

(一)行政村队(连队)零售点设置标准。按照行政村队(连队)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不满4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400人以上不满800人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800人以上的,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行政村队(连队)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网格新设零售点的参照依据。

(二)居民区(指以社区为单元设有围墙、围栏等物理隔离,形成围合结构,使小区与周边地带相隔离,进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或者开放式的多个居民小区或平房、别墅混合的住宅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按照居民区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不满80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800人以上的,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新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大于50米(含)。居民区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网格新设零售点的参照依据。

(三)集贸区(即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等封闭的市场、园区)零售点设置标准。按照网格内固定门店数量设置,每达到50个门店(含)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门店数量不满50个的设置1个零售点,且新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大于50米(含),二层及以上楼层不设置零售点。集贸区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网格新设零售点的参照依据。

(四)商业街(即乡、镇、团场和国营农牧场主街道自然形成的商业街、美食街,包括居民区外部临街自然形成的商业街)零售点设置标准。乡、镇、团场和国营农牧场主街道自然形成的商业街,按照网格内固定门店数量设置零售点,每达到10个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且新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大于50米(含)。居民区临街门店与居民区内部相连的,参照本条办理,不作为居民区办理许可证参照。商业街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网格新设零售点的参照依据。

(五)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零售点设置标准。按照网格内固定门店数量设置零售点,每达到50个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门店数量不满50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新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直线间距大于50米(含)。商业区外部沿街的店铺、内部独立形成的商业楼宇、写字楼、商场内部许可证办理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商业区内形成的商业楼宇、写字楼、商场等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内部,一层及以下楼层,已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楼层不设置零售点。商业区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网格新设零售点的参照依据。

(六)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在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和所处网格总量限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纳入所在网格管理:

1.商场、超市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

2.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新能源充电站便利店;

3.5A级景区内的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4.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酒店、宾馆,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区域;

5.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人主动配合许可证清理工作的,在本规划施行后仍为本人在原地址经营的,并经烟草专卖局核实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6.在军事单位、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区域内的经营场所,同一区域内仅设置一个零售点;

7.其他旅游景点内的游客集散中心、房车营地、康养中心提供问询、日杂商品售卖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内等候厅中的经营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场所,同一区域内仅设置一个零售点;

8.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生产园区、物流园区内的固定经营场所,同一区域内仅设置一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楼层不设零售点。

无法纳入以上六种网格属性的其他类型零售点设置,由温泉县烟草专卖局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区域特点设定零售点,进行公示后施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可适当放宽,放宽标准在本规划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间距按照申请人所处网格间距规定的50%进行计算,数量按照申请人所处网格总量上限的150%进行计算,所处网格同时有间距和数量要求的,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同时放宽,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数核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纳入所在网格管理:

(一)申请人属于军烈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的个体工商户,由申请人本人经营,且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申请人持有一、二、三级残疾人证(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个体工商户,由申请人本人经营,且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六)商场、超市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

(七)4A级旅游景区内形成提供问询、日杂商品售卖服务的游客服务中心;

(八)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酒店、宾馆,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区域;

(九)国家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温泉县烟草专卖局集体讨论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三章 禁止设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含)以内的,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50米(含)以内的;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三)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四)住宅小区除一楼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五)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六)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七)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电子与通信类:通信器材、电子商品、家电家具、仪器仪表;2.汽车与交通服务类:车类售卖、汽车服务、汽车租赁;3.美容与健康服务类:美容美发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药店、健身房;4.建材与装修类:五金建材、建筑装潢;5.文化娱乐类: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棋牌室、影剧院、歌舞厅、游戏厅、剧本杀、桌游吧、台球厅、网吧、KTV、酒吧、迪厅;6.生活服务类:洗涤护理、摄影扩印、图文打印、物流寄递配送站(点)及社区快递服务站(点)、社区代收点、旅行社、婚丧祭祀;7.金融与商业服务类:金融证券、寄卖典当、商贸商品行、中介劳务;8.农业与食品类:农畜养殖、花卉、蔬菜专营、水果专营、粮油专营、土特产品、生鲜肉品、海产品、水产品、屠宰场、泡菜店、熟食店、烘焙店、雪糕店、干果店、调料店;9.零售与专卖类:服饰箱包制售、床上用品、金银珠宝、彩票书报、书店、日用品、旅拍店、旅游纪念品店;10.特殊商品与危险品类:经营燃气、散装汽柴油、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烟花爆竹;11.休闲与旅游类:农家乐、采摘园;12.宠物与渔具类:宠物店、渔具店;13.虚拟服务场所:网络直播工作室、电竞俱乐部(室内虚拟高尔夫球馆);14.宗教场所:寺庙、教堂、清真寺;15.文化场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16.体育场馆:体育馆、游泳馆、羽毛球馆、篮球馆、高尔夫球场、排球馆、乒乓球馆、保龄球馆;17.殡葬服务场所:殡仪馆、骨灰存放处;18.特殊人群服务机构: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中心、社会服务机构;19.环保与再生资源场所:废品回收站、再生资源处理中心;20.餐饮类:餐厅、饭店、美食城、饮品店、甜品店、咖啡店、小吃部、快餐店、主营餐饮且无配套消费区域;21.保健品店、成人用品店;上述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八)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以学生、家长为主要消费群体,主营商品为文具、学习用品等)、玩具店、游乐场所、早教中心、辅导班、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自习室和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场所;

(十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因个人原因导致经营范围、经营事项改变,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持证人改正,拒不改正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四章 附则

本规划中规定的面积,指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的实际经营面积,实际经营面积包含办公区域、店内库房,但不含自行加设的二层隔间和擅自搭建的临时性建筑。仓储场所与经营场所相连,与营业执照、申请地址为同一经营地址的,且用于仓储经营所需商品的,应当纳入实地核查面积计算在内。

本规划中的间距、距离的测量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行人行走路径的距离进行测量,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无斑马线道路、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测量时以申请户为基准,从大门中心线到最近的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大门中心线的距离。申请户和最近的零售点有多个大门的,以最近的大门测量。具体测量标准参照《温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本规划中“固定经营场所”和“固定门店”,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且取得合法使用手续。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集装箱屋、简易板房、临时建筑物、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的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以门店数核定零售点时,一个经营场所有多个门店连通的,应当分别计算。

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由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在地址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并及时依法细化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地址。

第十条 本规划中“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不与住所混同或相连相通,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不受限进出的区域。住宅、公寓、民房院落、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住宅性质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不包括在内。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有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对有关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 本规划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指生产、经营、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工、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鞭炮、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易挥发、有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商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水产等环境潮湿,容易造成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经营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除外。

第十 本规划中“信息网络”,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话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为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的情形。

第十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校园出入口通道”指校园日常通行校门、校园对外开放通行大门、校园人员及车辆正常通行通道等其他均可出入的大门,测量距离指零售点距离中小学校最近的出入门之间按照行人行走路径的距离大于100米(含),距离幼儿园最近的出入门之间按照行人行走路径的距离大于50米(含),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无斑马线道路、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经营场所同时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测量时应当分别测量,距离幼儿园出入通道口大于50米(含),且距离中小学校出入通道口大于100米(含)。

第十 温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镇规划发展情况、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态等情况,每年至少动态调整一次网格属性、布点数量,调整后的网格属性和布点数量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栏或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 本规划施行之日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合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延续不受本规划调整影响;本规划施行时,已经受理但未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本规划执行。本规划在施行前,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原规划执行。属于本规划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或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除外。

本规划实行后,因行政区域管辖调整导致发生属地管辖变化的,属地管辖调整后具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在核定网格时,应当参照该零售点办证时具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合理布局规划中规定的网格属性和网格情况办理许可证。

第十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本规划由温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划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6日实施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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