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检查标准 | 一、检查方法:【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要点及标准: (一)资金拆借情况:是否直接拆借资金,拆借金额。 (二)资本金到位情况:是否存在抽逃资本金的情况。 (三)客户担保保证金收取情况:1.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总额;2.客户保证金收取比例是否超过向银行缴存的保证金;3.是否存在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4.是否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 (四)客户担保保证金使用情况:1.客户保证金的使用是否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2.是否将客户保证金用于高息放贷、委托贷款、投资;3.是否将客户保证金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五)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情况:1.是否建立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2.在制度中是否明确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3.是否在银行开立“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在当地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保证金专户);4.是否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存于“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六)公司制度建设情况:经营决策机制、业务操作规程、代偿及追偿处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融资担保信息统计制度、担保项目评审制度、内审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是否建立。 (七)业务开展情况:1.本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本年新增非融资担保金额;2.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3.是否向股东及其利害关系人、关联企业提供借款;4.是否向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5.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比重;6.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占比(≥50%)。 (八)风险管控情况:担保代偿率(上年末,上月末)。 (九)风险拨备提取合规情况:1.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金额;2.是否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准备金余额。 (十)风险集中度情况:1.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2.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3.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