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 1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检查 |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