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1 | 食品安全检查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第六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食安委发〔2022〕7号 《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主要内容 (一)实行责任清单制。 3.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包保C级主体。C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农贸市场等。 4.村(社区)干部包保D级主体。D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小餐饮、食品摊贩,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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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第一条 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
3 | 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
4 | 环境保护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
5 | 建筑工程安全与合规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6 | 落实河(湖)、林长制,组织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的实施意见》(新河湖领发〔2020〕1号) 《2024年自治区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新河湖领发〔2024〕1号) 《关于加快推行自治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新河长组办〔2018〕7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2021〕9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新林领字〔2021〕1号) 镇、社区两级林长制定巡林计划,镇、社区两级林长、副林长填写巡林记录、完成巡林问题清单整改及整改台账,每季度不少于1次,社区每月对责任区巡查不少于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