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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6-29

来源:温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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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2026年温泉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主体

检查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行政执法检查标准

实施层级

备注

1

温泉县公安局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对保安服务公司检查下列内容:

1.对是否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进行检查;

3.对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对是否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进行检查;

6.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7.对是否落实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8.对是否落实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

9.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检查下列内容:

1.对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按要求落实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3.对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

4.对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进行检查;

6.对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7.对是否落实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

8.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对保安培训单位检查下列内容:

1.对保安培训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治安大队


2

温泉县公安局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2.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3.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5.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6.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安大队


3

温泉县公安局

对旅馆业进行治安检查

【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人防:

1.对是否设立治安保卫人员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从业人员登记、信息采集、管理培训等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落实可疑人员报告工作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旅客入住安检工作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会客登记、值班巡查、服务台和监控专人值守等要求进行检查。

物防:

1.对是否按照消防要求落实消防措施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按照治安防范要求落实防盗措施进行检查。

3.对是否按要求落实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适用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财务保管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技防:

对是否按要求安装及使用视频监控设施进行检查。

制度落实及其他:

1.对是否证照齐全、有效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按要求落实旅客信息登记进行检查。

3.对是否落实旅店业值班、巡查、财物保管、报告等制度进行检查。

4.是否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

治安大队


4

温泉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人防:

1.对是否落实安保人员相关规定,是否擅自招录安保人员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安保巡查制度进行检查。 物防:

1.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房屋结构规定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设施规格规定进行检查。

3.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门窗规定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照明规定进行检查

技防:

1.对是否按要求落实视频监控进行检查。

制度落实及其他:

1.对是否证照齐全、有效进行检查。

2.对娱乐场所是否严格执行“六个一律”进行检查。

3.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出口等规定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警示标语进行检查。

治安大队


5

温泉县公安局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进行治安检查

【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证照情况:

1.对是否证照齐全、有效进行检查。 备案情况:

1.对是否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进行检查。

硬件设施情况:

1.对废旧金属收购单位位置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按规定落实消防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按要求落实视频监控进行检查。 经营活动情况:

1.对是否严格落实收购登记规定进行检查。

2.对是否收购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进行检查。

3.对是否有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进行检查。

4.对是否收购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进行检查。

5.对是否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进行检查。

6.对是否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 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1.对发生案件、事故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2.对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治安大队


6

温泉县公安局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检查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8号令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证照资质检查:

1.对是否证照齐全、有效进行检查。

报送备案情况:

1.对是否落实从业人员等级及备案工作进行检查。

2.对典当行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进行检查。

安全防范设施情况:

1.对是否按要求落实视频监控要求进行检查。

2.对典当行是否落实防护设施、报警装置以及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检查。 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1.对典当行是否有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进行检查。

2.对属于赃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以及其他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进行检查。

2.对是否属于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对是否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1.对是否建立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进行检查。

2.对是否建立当物查验、保管制度进行检查。

3.对是否建立通缉协查核对制度进行检查。

4.对是否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进行检查。

5.对是否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进行检查。

治安大队


7

温泉县公安局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工作手册》相关内容进行检查(自治区禁毒办2023年12月21日制定,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

对易制毒企业档案检查标准:

1.对企业是否具备资质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规章制度进行检查;

3.对是否符合保证业务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易制毒化学品手工台账》要求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其他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对易制毒企业存储环境检查标准:

1.对是否按照国家应急部门发布的建设标准建设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库房需安装视频监控及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台账进行检查。

治安大队


8

温泉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2.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3.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5.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6.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安大队


9

温泉县公安局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1.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2.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3.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

4.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

5.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6.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

7.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

8.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网安大队


10

温泉县公安局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2.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3.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5.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6.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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