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温泉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报指南(2026—2030 年)

发布时间:2026-08-12   【字体:

     一、政策概要

为持续推进温泉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见效,构建权责清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强制免疫机制,根据《自治区2026—2030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新农办医〔2026〕12号),结合本县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申指南。

“先打后补”政府不再预先统一免费发放强制免疫疫苗,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自行购买符合自治区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的疫苗并实施免疫,凭真实有效的采购发票等材料,按程序申请补助。通过“企业自主免疫+政府监管服务+财政补助激励”的工作模式,推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抗体合格率保持70%以上。

     二、申报对象与条件

申报主体为温泉县辖区内的规模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等,畜禽养殖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即可申报: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羽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羊出栏2000只以上;生猪出栏200头以上;肉禽出栏10000羽以上;鸭鹅鸽参照肉鸡的标准执行。

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自愿申报,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冷藏储藏条件和管理制度;(二)在“先打后补”系统填报的基础信息真实可靠,养殖、存栏量符合实际;(三)开展“先打后补”整乡(镇、场)整体推进的,由提供当地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组织统一申报。

    三、补助病种与标准

  (一)补助病种

重点补助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纳入补助的病种范围。

  (二)补助标准

温泉县参考当年自治区、自治州政府采购疫苗单价和免疫注射费,结合以下建议标准制定具体补助(最终以年度实施方案为准):猪羊等不超过1元/头/次牛驼等不超过4元/头/次家禽等不超过0.2元/羽/次

补助金额以养殖主体全年强制免疫疫苗实际使用量(以采购疫苗发票标注数量为准)、实际免疫并录入无纸化防疫系统的数据、养殖场畜禽实际饲养量为基础,结合免疫抗体监测评价、产地检疫数据、疫病净化情况审核后确定。当年资金不足时,可仅参考当年政府采购疫苗单价进行补助。

限额规定:每个养殖企业年度补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控股养殖企业(集团)在同一县(市、区)设有多个畜禽养殖子公司、养殖场的,统一向所在县(市、区)申请,在该县(市、区)申领补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流程

1.关注并进入“新疆种畜”微信公众号,从“兽医”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报系统”(“先打后补”小程序),提交有关材料,完成角色申请与备案;由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审核。

2.自主购买符合自治区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的疫苗(品种/毒株见下表),规范实施免疫,并将免疫情况、疫苗采购发票等信息如实录入系统。

3.在系统“补助申请”模块提交资金补助申请,按要求上传采购疫苗的发票及其他有关材料(总场/总公司统一申报的,需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疫苗调拨单)。

4.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效果随机抽检(比例不低于30%);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审核,地州级复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五、可补助疫苗品种与毒株

申请补助的疫苗必须为自治区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的品种和毒株,猪口蹄疫O型、O型+A型(灭活合成肽)、南非Ⅰ型(单苗或联苗)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A型(灭活合成肽)、南非Ⅰ型(单苗或联苗)疫苗羊布鲁氏菌病活疫苗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家禽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灭活疫苗审核以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标注及疫苗说明书为准

计量单位提示: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以毫升(万毫升)为单位外,其余疫苗均以头份(万头份)为单位。猪口蹄疫疫苗以成年猪(体重大于25kg)头份计,牛羊口蹄疫疫苗以牛头份为准。采购疫苗的免疫数量应与养殖户存栏量、免疫剂量相符。

    六、需备齐的申报材料

1.已备案的“先打后补”系统账号及主体基础信息(存栏、养殖规模等);

2.采购疫苗的正式发票原件(拍照/扫描上传),发票名称与疫苗说明书可相互印证;

3.疫苗说明书、疫苗调拨单(总场/总公司统一申报时须加盖企业印章);

4.免疫实施及抗体检测有关信息(按要求录入系统或由县级疫控机构抽检上传);

5.其他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七、资金安排与监督

各地可使用当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发放当年春防期间“先打后补”补助;使用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中央或自治区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发放当年秋防期间“先打后补”补助。

补助资金严格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以及采购、使用假冒伪劣疫苗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取消相关主体补助资格。

    八、咨询与监督

本指南在温泉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可按下列方式咨询、反映:

温泉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办公室)0909-8221470

温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2日

审核人: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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