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2026年8月10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单》,反映温泉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吉通”牌滴灌钾肥经监督抽查检验,水分质量分数不符合标明值规定要求。
二、违法事实
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市某有限公司购进“吉通”牌滴灌钾肥,产品包装袋标注“执行标准:GB/T37918-2019,主要成分:氧化钾(K20)≥57.0%,水分(K20)≤3.0%”,规格为25kg/袋。购回后,当事人以2850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6年6月15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滴灌钾肥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7月21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检验,水分(K20)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标明值规定的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将该批不合格滴灌钾肥全部销售完毕。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农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经销商在采购农资产品时,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凭证,确保所售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包装标明值要求。本案中,当事人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但其销售不合格滴灌钾肥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依法应予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导向,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参考意义。
审核人:肖俊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