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自然资罚字〔2026〕5号
当事人: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3660624820K
住所: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孟克特街
法定代表人:杨文峰
你公司于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在呼和托哈种畜场北达巴特矿区井下作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3586.43吨矿产品,销售价格每吨247.7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1、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杨文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政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
3、武汉拓扑资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李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及井下作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
4、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已取得采矿许可证。
5、《现场勘验笔录》2份,证明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
6、温泉县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越界开采铜矿的域方量测算报告1份,证明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方量;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中心检验报告2份,证明铜矿石平均密度和品位;
8、温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温泉价认〔2026〕23号)1份,证明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品市场价值;
9、鉴定意见确认书(温自然资鉴确〔2026〕1号)1份,证明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矿产品数量、密度、品位、价格的确认;
10、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现状。
我局已于2026年7月23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申诉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申辩、申诉及听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涉矿产资源属于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井下作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停止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已采出3586.43吨矿产品并销售的越界开采行为处以违法采出矿产品市场价值888681.49元五倍的罚款共计4443407.45元整(肆佰肆拾肆万叁仟肆佰零柒元肆角伍分整);
3、对你公司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最低标高以下2088m、2045m、2004m,1998m标段以外还有8个矿房均进行开采但未采出矿产品进行的越界开采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壹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温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执收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财政预算外资金,账号:25430104000551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图亚、伊力亚尔
电话:0909-8226963
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东街61-1号
审核人:张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