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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自然资罚字〔2026〕006号)

发布时间:2026-09-23   【字体:大中小 】

当事人: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7230102912277

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对你单位在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农九队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供热站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6年4月在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农九队未经批准违法占用6392平方米土地建设供热站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1、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党登苏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博州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博州温泉县供热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勘界图一份,证明已办理勘测手续;

3、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委托人张国印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于2026年4月在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农九队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供热站项目的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占地现场照片6张,证明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农九队建设供热站项目,面积为6392平方米;

5、博州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博州温泉县供热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勘界图一份。

6、温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博州温泉县供热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呼和托哈种畜场锅炉房温泉县县域国土规划用地落位图;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申诉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8月21日主动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一百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2年8月1日实施)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6392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呼和托哈种畜场管委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3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单位在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农九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639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合计639200元(陆拾叁万玖仟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将位于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农九队非法占用的6392平方米土地退还至温泉县人民政府;2、没收在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农九队非法占用的63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温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执收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财政预算外资金,账号:25430104000551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图亚、黎明

电话:0909-8226963

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东街61-1号

审核人:张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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