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1 | 新博温交执运政〔2026〕0008号 | 温泉县好搭档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超标准装载货物案 | 2026年7月2日12时07分时许,温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温泉县好搭档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核实群众举报的该公司车辆超载线索。经过现场调取车辆行驶证核对车辆核对载质量,车辆供货单核实载货质量,确认公司存在超载车辆出站情况。经调查,现场抽查该公司19次供货单中有6次存在超载,这6次超载行为中涉及5辆车超载,公司共有14辆商混车,超载车辆比例达到35.7%。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 | 违法条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责令停运整顿2天并处罚款 | 1.00 | 2026/7/10 |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 / |
| 2 | 新博温交执运政〔2026〕0009号 | 双河市昌顺木材加工厂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案 | 2026年7月20日16时50分时许,当事人到三峡西路18号一楼温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办公室告知执法人员需要缴纳货运车辆逾期未审验的罚款。经了解,当事人在购买车辆后办理车辆营运证转籍手续时被告知未进行2025年度《道路运输证》审验。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等凭证,发现当事人车辆逾期未审验293天。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依法提取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经调查,当事人存在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 | 违法条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
罚款 | 0.10 | 2026/7/20 |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