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林草罚决字〔2025〕2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新疆润洲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650103MADA7F8C8K
法定代表人崔明强职务法人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229号(商业办公综合楼)-1层F-1490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从昌吉阜康市调运锦鸡尔苗木15万株,每株1元货值共计15万元,种植在扎勒木特乡浩图尔哈队52执勤房北面,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苗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货值在1000元以上的。裁量基准: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账号:302543010400055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