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林草罚决字〔2025〕第24号
被处罚人名称:苏亚
经依法查明,你于温泉县查干屯格乡呼斯塔村非法使用草地,总面积0.2445亩。未办理草原使用手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物证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草原部分53.“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较轻“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5亩以下的。”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统筹开展2024年全国林草执法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24〕61号)》三、严肃查处整改。“要充分利用林草执法监督平台,统筹基层执法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查处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要限期恢复林草植被,确需使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限期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确保整改到位。对违法性质严重,查处整改不力,虚报瞒报等重大问题,我局将随时公开曝光。”的规定,拟对苏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2.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即0.2445亩×88元/亩×6倍=129.1元(壹佰贰拾玖元壹角)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账号:302543010400055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