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文书》总体说明
本《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各垂直管理局、省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以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表示应当填写内容;“ / ”表示应当在相关选项中进行选择,选择后删除其他选项;“[ ]”表示里面的内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结合执法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内的内容为提示内容。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文书
目 录
1. 案件来源登记表
2. 接受证据清单
3. 指定管辖通知书
4. 案件移送审批表
5. 案件移送书
6.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7. 立案回执
8. 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9. 督办案件通知书
10. 现场检查记录
11. 调查/询问笔录
12. 送达地址确认书
13. 证据提取单
14. 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
15.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6. 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
17. 协助调查函
18. 协助扣押通知书
19. 先行登记保存证物审批表
20. 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
21.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
22.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4.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25.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6. 封条
2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
28. 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
29. 先行处置物品公告
30.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
31.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
32.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
33. 案件审核表
34. 责令改正通知书
35. 陈述申辩笔录
36. 听证通知书
37. 听证代理委托书
38. 听证笔录
39. 听证意见书
40. 案件审议记录
41.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2.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43. 行政处罚告知书
4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45. 行政处罚决定书
4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47. 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48.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49. 强制执行申请书
50. 送达回证
51.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52.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53.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54. 结案审批表
55. 卷宗封面
56. 卷内文件目录
57. 卷内备考表
附表1
案件来源登记表
登记号:
来源分类 |
¨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其他 |
发现线索/收到材料时间 |
年 月 日 |
案 源 提 供 人 |
监督 检查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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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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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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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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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举报人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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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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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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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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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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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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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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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 交办部门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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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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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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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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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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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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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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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内容 |
登记人: 年 月 日 |
案源处理意见 |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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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登记表》使用说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来源及有关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时所使用的文书。
2.登记号可以使按年度划分的流水号。
3.如有投诉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提交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4.“当事人”的“名称(姓名)”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单位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及个人姓名。
5.“案源内容”中应当简明记载案源基本情况,包括案源所反映的涉嫌违法主体、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6.办案机构负责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案源处理意见栏签署意见,意见应当具体明确。若需要核查,应当指定至少两名核查人员。
附表2
接受证据清单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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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年 月 日 |
保管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接受证据清单》使用说明
1.《接受证据清单》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立案时登记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提交的证据时所使用的文书。
2.“名称”、“特征”需填写详细、描述清楚。
附表3
指定管辖通知书
( )粮[粮储]指管字〔 〕第 号
:
关于 的管辖权问题,经研究,现决定由 管辖。请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两份送达,一份存档。
《指定管辖通知书》使用说明
1.《指定管辖通知书》是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时使用的文书。
2.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附表4
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住址): 联系电话:
受移送机关:
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案件移送审批表》使用说明
《案件移送审批表》是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其他单位之前,先由本单位提出移送理由、再经本单位领导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附表5
案件移送书
( )粮[粮储]案移字〔 〕第 号
:
一案/违法线索,因 ,不属于本局管辖。根据 的第 条(第 款)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有关材料 件
1.
2.
3.
4.
5.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案件移送书》使用说明
1.《案件移送书》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使用的文书。
2.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案件。
3.受移送的部门,既可以是其他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其他行政机关。
4.移送的原因,需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中关于监管职责、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特殊管辖等具体规定。
5.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移送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附表6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收到线索或材料时间: 地点: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住址): 联系电话:
初核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使用说明
1.《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由办案机构提请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2.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应当在标题、正文中对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情形进行选择。
3.“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要写明涉嫌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附表7
立案回执
: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称的
一案我单位已立案。你/你单位可通过 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立案回执》使用说明
1.《立案回执》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后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回执。属于其他单位移送案件的,立案单位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等文书或者有关送达回执上签收,不必制作立案回执。
2.“可通过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横线处填写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包括电话、网址等。
附表8
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报请审批的事项:
提请审批的理由和依据: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使用说明
1.《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2.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附表9
督办案件通知书
( )粮[粮储]督通字〔 〕第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交办你局查办的
一案(文号),限你局在 年 月 日之前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我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督办案件通知书》使用说明
《督办案件通知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督促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时使用的文书。
附表10
现场检查记录(首页)
第 页共 页
被检查对象(人):
检查场所:
住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粮食收购备案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人员: 记录人:
我们是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执法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编号是: 。
现就 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检查过程及有关情况:
注:被检查人应在每页检查笔录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摁指印。
现场检查记录(副页)
第 页共 页
注:被检查人应在每页检查笔录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摁指印。
现场检查记录(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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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检查人:
记录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注:被检查人应在每页检查笔录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摁指印。
《现场检查记录》使用说明
1.《现场检查记录》是执法人员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过程、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的文书。
2.如果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应由见证人逐页签名。
3.如在“检查过程及有关情况”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附表11
调查/询问笔录(首页)
第 页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调查人/询问人: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当事人/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调查人/询问人:我们是 (单位名称)的执法人员,现向你出示我们的执法证件,是否看清楚?
当事人/被询问人:
问:我们依法向你调查/询问 的有关情况,请予以配合。依照法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你认为检查人员与你/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答:
问: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你是否明白?
答:
注:当事人/被询问人应在每页笔录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摁指印。
调查/询问笔录(副页)
第 页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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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事人/被询问人应在每页笔录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摁指印。
调查/询问笔录(末页)
第 页共 页
调查人/询问人:以上是本次调查记录情况,请核对/或已向你宣读?如果属实请签名。
当事人/被询问人:手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与所说的相符。)
调查人/询问人: 年 月 日
当事人/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注:当事人/被询问人应在每页笔录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摁指印。
《调查/询问笔录》使用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时使用的文书。
2.每份询问笔录对应一个被询问人,一次询问不得同时两个被询问人在场。被询问人不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不需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3.如笔录最后一行问答后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4.笔录有涂改的,涂改部分要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5.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询问人员选择“请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询问人员选择“已向你宣读”。
附表12
送达地址确认书
受送达人 |
|
告 知 事 项 |
一、为便于及时收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书,保证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二、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告知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三、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导致执法文书未能接受被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四、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联系方式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送 达 地 址 及 方 式 |
是否接送电子送达 ¨是¨否 |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即时通讯账号: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本人特定联系方式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送达地址 |
|
收件人 |
|
收件人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受送达人确认 |
本人已经阅读(已向本人宣读)上述告知事项,保证以上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清楚了解并同意本确认书内容及法律意义。 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
《送达地址确认书》使用说明
1.《送达地址确认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受送达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选择方式时所使用的文书。
2.送达地址及方式应当由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受送达人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执法人员单位填写,并经执法人员向其宣读后,由受送达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3.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本文书的,应当提供有相应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如受送达人对本文书的适用范围和期限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表13
证据提取单
证据名称 |
|
取证时间 |
|
取证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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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内容: (证据粘贴处。如证据较多,可在此处说明数量、证明对象等信息,证据附后并加盖骑缝章。) |
单位名称: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
证据核对意见: 证据提供人: 年 月 日 |
《证据提取单》使用说明
1.《证据提取单》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时所使用的文书。
2.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证据出处、出证日期,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复制件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始内容一致,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以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使用本文书。
5.证据内容中括号内的楷体文字为内容提示,不体现在文书内容中。
附表14
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
第 页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被检查人:
提取人: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提取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名称及状态:
提取方法和过程:
提取的电子数据内容:
被检查人: 年 月 日
提取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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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执法人员:以上是本次电子数据提取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属实请签名。
被检查人: 年 月 日
提取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使用说明
1.《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是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时所使用的文书。
2.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名称及状态应当列明相关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3.提取的方法和过程还应列明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等内容。
4.提取的电子数据内容应当列明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等内容。
5.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应当根据技术要求,结合案件情况填写。
附表15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 )粮[粮储]限提字〔 〕第 号
:
为调查了解 ,
请你/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向本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使用说明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为查明案情,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时所使用的文书。
附表16
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
( )粮[粮储]辨鉴通字〔 〕第 号
:
依据 的规定,现请你/你单位协助对以下事项进行辨认/鉴别:
1.
2.
请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提交由辨认/鉴别人(单位)签名或者盖章的辨认/鉴别文书,载明以下内容:辨认/鉴别的结论和具体的辨认/鉴别依据和理由。并请你/你单位随文书出具以下材料:
¨权利人的身份证件/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和有关权利证明文件;受权利人委托进行辨认/鉴别并以自己名义出具文书的,须同时提供辨认/鉴别人(单位)的身份证件/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和相应授权委托书。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使用说明
1.《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相关权利人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辨认、鉴别时所使用的文书。
2.本文书使用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标题及正文中对辨认、鉴别进行选择。辨认是指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进行辨认,鉴别是指权利人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
3.权利人有明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亦可在授权的期限和范围内进行辨认、鉴别。
4.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附表17
协助调查函
( )粮[粮储]协查字〔 〕第 号
:
本局在办理
一案中,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和 的规定,请你/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事项:
。
请你/你单位在收到本函后予以协助,并于 日内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据送本局。需要延期完成的,请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本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协助调查函》使用说明
1.《协助调查函》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机关、其他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时所使用的文书。
2.需写明案件名称、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写明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有关机关、其他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需要银行等单位协助调查经营者银行账户等信息的,应当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协助调查的,出具本文书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协助调查期限。
4.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附表18
协助扣押通知书
( )粮[粮储]协扣字〔 〕第 号
:
本局在办理
一案中,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粮[粮储]强制字〔 〕第 号,决定对
(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 )进行扣押。依据 的规定,请你单位予以协助。
附件: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粮[粮储]强制字
〔 〕第 号
2.《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协助扣押通知书》使用说明
1.《协助扣押通知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扣押当事人的物品时所使用的文书。
2.本文书应当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3.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附表1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 事 人: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据种类:
保存地点: 保存条件:
申请原因: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使用说明
《先行登记保存证物审批表》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前,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附表2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粮[粮储]先保字〔 〕第 号
:
我局在调查 的过程中,因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代保管)的下列物品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此期间,你单位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保存地点:
保存条件:
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使用说明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2.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状况应当在所附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中详细记录,登记保存地点要明确、清楚。
3.使用本文书需填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附表21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粮[粮储]解先保字〔 〕第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粮[粮储]先保字〔 〕第 号,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所列物品予以登记保存,依据 ,现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对全部/部分证据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使用说明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
2.部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另行制作《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写明解除财务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等,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附表22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改)
文书编号:
序号 |
标称名称 (品种) |
场所地址 (存放地点) |
性质 |
等级 (规格) |
数量 (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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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盖章):(由当事人写明“上述内容经核对无误”)
执法人员(签名) : 、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使用说明
1.《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依法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进行抽样取证等需要记载场所、设施、财物情况的,使用本文书。
2.清单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也应当在清单上逐页签名。
3.向司法机关移送涉案物品的,可参考此清单制作移送物品清单,由移送单位和接收单位盖章确认。
附表2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粮[粮储]强制字〔 〕第 号
当 事 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粮食收购备案登记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经查,你/你单位涉嫌 ,本局依据
的规定。决定对 (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 日。因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在内,检验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 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使用说明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场所、设施、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填写本文书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强制措施期限应当明确具体。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附表24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 )粮[粮储]延强字〔 〕第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你单位作出实施行政措施措施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粮强制字〔 〕第 号),对你/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因 ,依据《中华人员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 日。
你/你单位可以对本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 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使用说明
1.《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时使用的文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延长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附表25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 )粮[粮储]解强字〔 〕第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你单位作出实施行政措施措施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粮[粮储]强制字〔 〕第 号),对你/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 年 月 日对你/你单位作出延长行政措施措施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粮[粮储]延强字〔 〕第 号),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员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对全部/部分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使用说明
1.《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财物,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2.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没有字号的,填写经营者的姓名。
3.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经延长的,应当载明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相应内容。
4.部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另行制作《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写明解除财务的名称、数量等,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5.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附件26
封条
大封条:长75厘米,宽11厘米。 小封条:长30厘米,宽7厘米。
《封条》使用说明
《封条》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抽样取证或者查封时,加贴在样品或者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上时使用的文书。
附表2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
委托保管书
( )粮[粮储]托管字〔 〕第 号
:
现委托你/你单位代为保管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
保管条件:
保管地点:
保管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至本局通知时止]。在保管期间,你/你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
委托保管书》使用说明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时所使用的文书。
2.本文书使用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标题及正文中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选择。
3.委托保管的截止日期可以视情况明确为固定日期或者至通知时止。
4.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人代为保管没收财物的,可以参考使用本文书。
5.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附表28
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
权利人 |
|
告知 事项 |
依据 的规定,告知如下: 对于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
先行 处置 物品 范围 |
¨依据《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 号),查封/扣押的全部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 ¨依据《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 号)查封/扣押物品中的下列物品: 。 |
先行 处置 方式 |
¨委托 依法进行拍卖; ¨通过 方式进行变卖; ¨ |
执法人员联系方式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权利人确认 |
上述物品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本人(单位)清楚了解先行处置的内容及后果,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人(单位)同意按照上述处置方式先行处置。 权利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
《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使用说明
1.《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请权利人确认先行处置有关事项时所使用的文书。
2.先行处置物品前,应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先行处置物品前,应当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
4.先行处置物品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应当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权利人不明确,需要依法公告的,不使用本文书。
5.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附表29
先行处置物品公告
( )粮[粮储]先处告字〔 〕第 号
本局于 年 月 日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粮[粮储]强制字〔 〕第 号,查封/扣押了存放于 的涉案物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依据
的规定,本局拟对 先行处置,处置方式为 。
因上述物品权利人不明确,依据 的规定,本局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年 月
日。请物品权利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局提出意见或者申请。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本局将依照上述处置方式予以处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先行处置物品公告》使用说明
1.《先行处置物品公告》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先行处置的物品因权利人不明确予以公告时所使用的文书。
2.公告的方式,可以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栏和物品所在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栏和物品所在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3.文书第一段中“存放于 ”横线处应当填写物品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的所在地;“本局拟对 先行处置”横线处应当填写物品的基本信息,如名称、规格、数量等。
4.公告期间的设置,既要不影响不宜长期保存物品的处置,又要留给权利人表达意见的合理期间。一般情况下,建议为七个工作日。实际办案过程中也可以根据物品情况、案件情况等客观因素设置合理的公告期间。
5.采取公告方式告知的,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并将本文书归档。
附表30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
( )粮[粮储]检委字〔 〕第 号
:
我局在检查(调查)中,需对下列物品进行检验。特委托你单位进行扦样和检验,并出具明确检验结论,检验报告一式两份,请于 年 月 日前送我机关,并提供你单位及检测人员的相关检验资质证明文件。
样品名称 |
样品数量 |
代表数量 |
样品 等级 |
抽样地点 |
抽样 时间 |
检验标准/ 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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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使用说明
1.《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2.正文样品清单中写不下的,可另附页。必要时,可制作一份样品状况文字笔录,对样品状态、包装情况、解封过程等,进行详细记录,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签字。
附表31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
( )粮[粮储]检鉴期字〔 〕第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粮[粮储]强制字〔 〕第 号,查封/扣押你/你单位的有关场所/设施/财务。本局现决定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有关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使用说明
1.《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是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有关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由办案人员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当事人时所使用的文书。
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的起算时间一般为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3.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实际所用时间超出告知期间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期间届满前再次向当事人告知。
附表32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
( )粮[粮储]检鉴结字〔 〕第 号
:
本局依法委托对你/你单位的下列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1.
2.
3.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为:
你/你单位如对该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 提出。
附件:报告书 份(报告书编号: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使用说明
1.《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时所使用的文书。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复检权利,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附表33
案件审核表
案件名称 |
|
办案机构 |
|
送审时间 |
年 月 日 |
退卷时间 |
年 月 日 |
审 核 意 见 和 建 议 |
(主要应包括:审核意见和建议、法律依据等。)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机构 负责人 意见 |
审核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
《案件审核表》使用说明
1.《案件审核表》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构对办案机构的调查终结报告及有关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时所使用的文书。
2.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附表34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粮[粮储]责改字〔 〕第 号
:
经查,你/你单位的 行为,违反了 第 条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在 年 月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以及要求如下:
1.
2.
……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我局。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 的规定,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责令改正通知书》使用说明
1.《责令改正通知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时所使用的文书。
2.法律、法规、规章对逾期不改、拒不改正的后果有规定的,应当填写相应规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此种情形的责令改正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本文书。
4.除情节轻微、当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情形外,使用本文书应当填写《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附表35
陈述申辩笔录(首页)
第 页共 页
案件名称:
陈述申辩人: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地 点: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执法人员: 记录人:
陈述和申辩内容:
注:陈述申辩人应在本笔录每页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摁指印。
陈述申辩笔录(副页)
第 页共 页
注:该文书为相关执法文书的续页。
陈述申辩笔录(末页)
第 页共 页
以上记录与本人陈述申辩无异。
陈述申辩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记录人:
年 月 日
注:该文书为相关执法文书的末页。
《陈述申辩笔录》使用说明
1.《陈述申辩笔录》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进行记录时使用的文书。
2.当事人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进行记录的,使用本文书。
3.陈述申辩内容应当写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附表36
听证通知书
( )粮[粮储]听通字〔 〕第 号
:
根据你/你单位要求,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对你/你单位涉嫌
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请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出席。如无正当理论不到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本次会由 担任听证主持人, 担任听证员, 担任记录员, 担任翻译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如认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你/你单位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可在听证举行前向本局提出。
委托代理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前向本局提交听证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交组织听证的机构,一份存档。
《听证通知书》使用说明
1.《听证通知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听证组织机构依法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姓名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时使用的文书。
2.确定听证时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时限的规定,即应当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并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办案人员,退回案件材料。
3.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
附表37
听证代理委托书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局( )粮[粮储]听通字〔 〕第 号《听证通知书》,现委托以下人员代理我(单位)参加听证。
1.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 务:
委托权限:
2.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 务:
委托权限:
说明:以上受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如填写“全权”,即视为授权本委托书所备注之全部权利。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委托权限包括:代为申请回避;代为陈述、申辩并出示证据;代为质证和辩论;代为要求中止和放弃听证;代为审核听证笔录等有关文书。
《听证代理委托书》使用说明
《听证代理委托书》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出席听证、行使部分权利或全部权利时使用的文书。
附表38
听证笔录(首页)
第 页共 页
案件名称: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员: 翻译人员: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听证方式:□公开 □不公开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1): 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2): 工作单位:
其他参加人:
听证记录:
听证应包括以下程序:1.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员身份,宣布听证会开始;3.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4.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5.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6.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7.第三人进行(委托代理人)申辩;7.开始质证,发表质证意见;8.开始辩论,发表辩论意见;9.最后陈述;10.核对听证笔录,签字盖章确认。
听证笔录(副页)
第 页共 页
注:该文书为相关执法文书的续页。
听证笔录(末页)
第 页共 页
请核对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或盖章。
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听证员][翻译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员(签名): 年 月 日
办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签名): 年 月 日
《听证笔录》使用说明
1.《听证笔录》是对听证会全过程进行记录时使用的文书。
2.根据听证参加人员情况,选择记载相应听证员、翻译人员、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其他参加人等内容。
3.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笔录需要更正的,涂改部分由要求更正的人员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附表39
听证意见书
案件名称: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听证方式: 听证主持人: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主要意见和理由:
案件承办人主要意见:
听证意见:
听证主持人: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组织听证的机构,一份存档。
《听证意见书》使用说明
《听证意见书》是简要记录听证会中当事人意见、案件承办人意见、听证意见记录时使用的文书。
附表40
案件审议记录(首页)
第 页共 页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立案时间:
当 事 人:
审议时间: 审议地点:
主 持 人: 记录人员:
出席人员:
列席人员:
拟审议的内容:
审议记录:
审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办案机构(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2.审核机构(人员)汇报案件审核意见;3.出席人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集体讨论;4.出席人员发表意见;5.主持人提出审议决定。
案件审议记录(副页)
第 页共 页
审议记录:
注:此页为案件审议记录的续页。
案件审议记录(末页)
第 页共 页
审议决定 :
出席人员签名:
注:此页为案件审议记录的末页。
《案件审议记录》使用说明
1.《案件审议记录》是记录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情节复杂或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时使用的文书。
2.出席人员指参与案件审议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员是指列席会议的有关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案件审核人员等有关人员。各单位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出席和列席人员。
3.讨论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实、简明地列明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处理意见应当简明地表述案件处理意见,包括定性、处罚等方面内容。
附表41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因当事人涉嫌
,本局于 年 月 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 、 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调查认定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
案件性质:
处理意见及依据: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办 案 人 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使用说明
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办案机构认为调查终结,将案件全部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处理意见时使用的文书。
2.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
3.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可以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核查及立案的时间,以及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抽查、抽样取证等案件调查情况。
4.调查认定的事实,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结果、主观过错等因素。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5.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将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对应列明。排列证据时,应当结合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关联程度、获得证据的时间顺序、案卷的归档顺序等因素,合理排序。
6.案件性质,应当写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7.处理意见,包括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等具体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附表42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 事 人:
立案时间: 承办人员: 、
处罚告知书编号: 告知时间:
告知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理由:
承办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使用说明
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将最终处理建议提请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2.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3.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讨论决定在本文书中应当予以记载。可由部门负责人填写集体讨论决定,表述为“经 年 月 日集体讨论决定,同意”;也可由办案人员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4.经审核机构审核的,由办案机构注明“本案已由审核机构于 年 月 日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 ”。
附表43
行政处罚告知书
( )粮[粮储]罚告字〔 〕第 号
: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你单位涉嫌
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及 第 条(具体处罚依据)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告知如下:
1.
2.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的规定,你/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要进行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告知书》使用说明
1.《行政处罚告知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听证权告知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2.对当事人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要说明拟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具体条款。
3.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附表4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粮[粮储]当场罚字〔 〕第 号
当 事 人: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
,违反了 第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和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人民币(大写) 元。
罚款按下列第 项方式缴纳:
□ 当场缴纳;
□ 自即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日/月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日/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说明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本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有关材料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至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3.本文书中应当填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概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以及处罚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
附表45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粮[粮储]罚字〔 〕第 号
当事人:
住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经查,你/你单位(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
依据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2.
3.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需缴纳罚款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粮食和储备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说明
1.《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等事项时使用的文书。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本文书,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使用本文书。另外,括号内加粗的楷体文字为内容提示,制作文书时不体现在其中。
2.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可以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核查及立案的时间,以及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等案件调查情况。
3.案件事实:需表述清楚,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结果、主观过错等。要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4.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将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对应列明。
5.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定性依据即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依据即决定处罚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表述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6.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从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加以表述,阐明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7.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对当事人给予处罚的种类和数额,有多项的应当分项写明。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列入行政处罚内容中,可以在行政处罚内容前表述。
8.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
附表4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粮[粮储]不罚字〔 〕第 号
当事人:
住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查,你/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的规定,对你/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2.
3.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执行。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说明
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
2.本文书不适用于“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如:要求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可列明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目录或条文;要求当事人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要求当事人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等。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
附表47
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 )粮[粮储]缴通字〔 〕第 号
:
年 月 日,我局对你/你单位发出( )粮[粮储]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对你/你单位罚款 (大写)的决定,现根据你/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意你/你单位:
1.延期缴纳罚款。延长至 年 月 日(大写)止。
2.分期缴纳罚款。第 期至 年 月 日(大写)前,缴纳罚款 元(大写)(每期均应当单独开具本文书)。此外,尚有未缴纳的罚款 元(大写)。
代收机构以本通知书为据,办理收款手续。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本局将 。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使用说明
1.《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所使用的文书。
2.本文书使用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标题中对延期或者分期进行选择。
3.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附表48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 )粮[粮储]罚催字〔 〕第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粮[粮储]罚字〔 〕第 号),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使用说明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2.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附表49
强制执行申请书
( )粮[粮储]强执字〔 〕第 号
人民法院: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被申请执行人
作出了( )粮[粮储]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条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及被申请执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被申请执行人:
住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内容:
1.
2.
附件:
1.
2.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机关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归档。
《强制执行申请书》使用说明
1.《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文书。
2.请求事项应当就行政处罚决定中当事人未履行的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加处罚款的,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一并申请。
3.要准确把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避免超期申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5.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6.当地人民法院对本文书内容和格式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制作。
附表50
送达回证
( )粮[粮储]回字〔 〕第 号
案件名称:
送达文书名称 |
|
送达文书文号 |
|
受送达人 |
|
送达时间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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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员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1.各类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他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留置送达的,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
《送达回证》使用说明
1.《送达回证》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记载相关文书送达情况时使用的文书。一般适用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
2.送达时间,应当精确到日。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精确到X时X分。
3.送达地点,应当填写街道、楼栋、单元、门牌号等完整信息。
4.收件人与受送达人不一致时,应当在备注中注明收件人的身份。
附表51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 )粮[粮储]罚送字〔 〕第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依法对你/你单位作出
,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 ,内容是: 。
请你/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使用说明
1.《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时所使用的文书。
2.公告中填写的内容应当说明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的名称、文号和主要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的,应当一并公告。
3.公告送达前,应当先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及其他合理的送达方式。
4.公告送达的,可以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5.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并将本文书归档。
附表52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处罚日期: 年 月 日
处罚决定文书号: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承办人: 填写人:
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执行方式:□自动履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其 他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使用说明
1.《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需填写的文书。
2.描述违规事实需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处罚依据应当写明具体条款和内容。
附表53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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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物品: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物品来源:
处理依据:
处理时间:
处理地点:
执行人: 、
监督人:
处理情况:
执行人: 年 月 日
执行人: 年 月 日
监督人: 年 月 日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使用说明
1.《涉案物品处理记录》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收的物品依法进行处理时所使用的文书。
2.《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是指处理物品时制作的清单,备注栏可以填写物品的处理方式。
3.物品来源可以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及文号。
4.处理依据是指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罚没物资处理制度、物品先行处理制度等对物品进行处理的审批决定。
5.监督人一般是指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纪检、法制、财务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第三方见证物品处理过程的人员。
6.处理情况中应当详细记录物品的自然状况和质量状况以及参与处理的部门、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
7.根据实际情况,可附物品处理过程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8.使用本文书需填报《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附表54
结案审批表
案件名称 |
|
立案日期 |
|
办案人员 |
|
处理决定文书 |
|
处理决定日期 |
|
结案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案件终止调查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 |
行政处罚内容 |
|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 |
¨主动履行 ¨强制执行 ¨其他: |
罚没财务 处置情况 |
|
办案人员意见 |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办案机构责任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部门责任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
《结案审批表》使用说明
1.《结案审批表》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案时所使用的文书。
2.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对于案件终止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立案调查后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3.案件终止调查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需填写“处理决定文书”栏。处理决定日期填写相应《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日期。
4.罚没财务处置情况应当写明罚没财务的处置时间、方式及结果。
附表55
卷宗封面
全宗名称 |
XX单位 |
档案类别 |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
案件名称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办案 机构 |
|
办案日期 |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
保管 期限 |
|
本卷共 件 共 页 |
|
归档号 |
|
《卷宗封面》使用说明
1.《卷宗封面》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时所作的案卷封面。
2.结案后,负责整理装订案卷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案归档。案件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并按照要求归档。
3.《卷宗封面》需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基本要求,保持封面尺寸、填写方法等规范统一。
4.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案”的方式表述。对于案件终止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立案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案”的方式表述。
5.案件终止调查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需填写“处理决定文书”栏。处理决定日期填写相应《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日期。
6.保管期限,需根据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有关规定写明具体年限,保管期限自立卷之日起计算。
7.归档号由立卷人填写。由8位阿拉伯数字表述,前4位位案件办理当年的年份号,后4位为结案案件的流水号,自0001开始,一案一号,一次编号。案件跨年度办结的,前4位使用案件办理当年年份好,后4位按当年结案案件流水号排序。
8.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由本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填写。全宗号是档案主管部门指定给立档单位的编号;目录号是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在同一个全宗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案卷号是目录内案卷的顺序编号,在同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号,案卷号可依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确定。
附表56
卷内文件目录
《卷内文件目录》使用说明
1.《卷内文件目录》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将案件材料所使用的文书。
2.制作《卷内文件目录》需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基本要求,保持幅面尺寸、填写方法等规范统一。
3.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卷内文件有文号的,应当填入文号。
4.写明该文件的制作、收集日期。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时间以8位数字表示,期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
5.每份文件应写明在整个案卷中的起止页号。以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空白页不编写页号。页号应当逐页编制,宜分别标注在文件正面右上角或背面左上角的空白位置。
6.备注项目,说明卷内文件变化以及需要注释说明的其他情况。
7.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等文书材料应予归档。
附表57
卷内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缺损、修改、补充、部分灭失等情况。 立卷人: 检查人: 立卷时间: |
《卷内备考表》使用说明
1.《卷内备考表》是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办结归档时,记录、说明案卷内材料状况所使用的文书。
2.制作《卷内备考表》需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基本要求,保持幅面尺寸、填写方法等规范统一。
3.本卷情况说明,写明有无缺损、修改、补充、部分灭失等情况。立卷后发生的或者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
4.立卷人,由整理装订案卷的工作人员签名,一般是指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办案人员,也可以是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
5.检查人,由负责检查案卷质量的审核人员签名。
6.立卷时间,填写案卷整理完毕经审核合格予以归档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