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根据自治区、州、县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县项目建设单位
二、检查内容
1.对未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企业指导检查
2.对未批先建建设单位建设的项目指导检查
三、检查方式及频次
1.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全县监管对象年内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
2.专项行动。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按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四、检查时间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五、行政执法检查要求
1.在检查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行政执法检查时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十不准”、“八严禁”的规定。
2.根据分工协作,综合执法的思路,加大对辖区各类被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性量性处罚。
3.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有现场笔录和水利局监督意见书,有现场检查照片,并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应规范用语,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4.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水利局应下达责令整改意见书,并督促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