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标准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1 |
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
1. 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2.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3. 安全费用提取、安责险投保等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5.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 安全生产证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7. 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运行情况。 8.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9.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 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1. 消防合法性:查验建筑(场所)投入使用、改造装修时间,确定适用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检查建筑(场所)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等。 |
2. 消防管理:检查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责任制是否落实,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包括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用电用油用气安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制度;查看是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演练,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等。 |
3. 建筑防火:检查建筑的使用性质和消防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规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是否符合要求,建筑外窗是否设置影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标准等。 |
4. 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应齐全,水带与接口绑扎牢固,无霉变损坏;检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功能,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和出水压力应符合要求;室外消火栓不被埋压、圈占、遮挡,标识明显,水泵接合器标识明显,便于消防车供水。 |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故障报警、火灾报警、火警优先功能是否正常,消防电话通话情况是否良好,火灾应急广播能否分区播放等。 |
6. 防火分隔设施:检查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防火卷帘分隔是否到位,管道井、电缆井等孔洞封堵是否密实,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与周围其他场所是否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等。 |
7. 安全疏散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应符合要求,并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的数量、类型、安装高度应符合要求,应急照明灯主、备用电源切换功能正常。 |
8. 灭火器:灭火器选型应正确,配置数量充足,压力符合要求,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定期维护检查的记录。 |
9. 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高分子材料装修,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等。 |
3 |
食品安全检查 |
1.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应无扬尘、积水,卫生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卫生间清洁,设置洗手设施,且不与食品生产等区域直接连通。同时,要有更衣、洗手等设备设施,通风、防尘等设备正常运行,车间内化学品应与原料等分隔放置。 |
2. 进货查验结果:需查验食品原辅料、添加剂等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应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二年。还要建立和保存贮存、保管和领用出库记录。 |
3. 生产过程控制:使用的原辅料等品种应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一致,建立生产投料记录,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等生产食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参数应与申请许可时的工艺流程一致,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生产现场不得有交叉污染,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车间。 |
4. 产品检验结果:企业自检须具备相应检验室和能力,有检验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不能自检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要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报告记录,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5. 贮存及交付控制:原辅料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应专门贮存,明显标识,专人管理。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有真实、完整的销售台账。 |
6. 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不得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7. 从业人员管理: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且有培训和考核记录,不得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履行岗位职责,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和相关培训记录。 |
8.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记录。 |
4 |
环境保护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企事业单位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及这些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
2. 污染物排放情况:核查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是否存在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同时检查重点企业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3.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查看企事业单位生产项目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复,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或不遵从“三同时”管理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 |
4. 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企事业单位是否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了排污口位置及数量,是否按要求定期开展污染物排放自主监测,并确保达标排放。 |
5 |
建筑工程安全与合规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 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查看各参建单位责任主体和执业人员是否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项目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是否落实。 |
- 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等方面情况,随机抽查主要原材料质量、混凝土强度和楼板厚度等。 |
- 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包括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高处作业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临边、洞口、通道口防护情况等。 |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检查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支模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制订、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安责险投保及服务开展情况,燃气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情况等。 |
- 文明施工管理情况 :查看在建工地是否落实“控尘十条”防治措施,现场降尘喷淋装置、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是否安装运行,建筑垃圾数字化管控设备是否安装,渣土处置手续以及三联单制度是否落实。 |
- 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评分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根据汇总表总得分及保证项目达标与否,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评价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
6 |
对种子生产、经营行 |
1. 资质检查: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进行。对于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和在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备案。 |
2. 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生产经营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载明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档案是否按规定期限保存。 |
3.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检查: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应包括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审定或登记编号等信息,标注信息是否真实,与销售的种子是否相符,二维码信息是否完整,追溯网址是否真实有效、可追溯。 |
4. 品种合法性检查:生产销售的品种是否经过审定、登记,是否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否存在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等情况。 |
5. 种子质量检查: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质量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对于转基因种子),转基因种子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标注。 |
6. 检查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厂房、仓库、门店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
7 |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
常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项目和内容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
-专项监督检查: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在特定时间对特定区域、领域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实施检查,由组织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范围、任务分工等,可规定专门检查项目和内容或参照常规检查执行。 |
-证后监督检查:对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其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由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实施,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
-检查程序: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对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作出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若发现违反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限期改正或消除隐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此外,不同类型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在定期检验周期等方面也有具体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