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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办发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7日

文号:温政办发〔2023〕1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wzb/2023-00040

关于印发《温泉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温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温泉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温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温泉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2.温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2023年4月4日

附件1

温泉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县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提高县政府党组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和县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指示;

(二)讨论研究县政府领导班子、干部职工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有关事宜;

(三)讨论研究县政府领导班子分工;

(四)讨论研究人事任免、调动、奖惩等有关事宜;

(五)讨论审定县政府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文件、工作制度等;

(六)加强党组理论学习,组织开展党组日常学习和工作交流;

(七)讨论研究县政府机关党的建设,加强县政府机关作风建设,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自治州、县党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八)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九)讨论研究党组加强自身建设等问题;

(十)需要党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组织

(一)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二)参加县政府党组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

(三)根据议题内容,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是否召开由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和需要特别列席人员的扩大会议;

(四)县政府党组会议召开前,先预通知县政府党组成员,征集会议议题、确定议题和召开时间后,通过电话或其他有效形式通知参会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会;

(五)县党组参会人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党组书记请假;请假的党组成员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书面形式在会前提交;

(六)会议召开期间,与会成员发言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等会议材料,会后留置会场由工作人员回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三、工作纪律

(一)党组必须自觉地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各项决策部署,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县党委汇报、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

(二)党组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组已做出的决定;

(三)党组决定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在决策前必须充分调研和咨询论证,确保决策事项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根据有关规定,重要事项可以采取票决制。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党组或上级党组织未改变原决定之前,党组成员必须执行党组已做出的决定。若党组成员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持有不同意见难以统一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酝酿或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示后再作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与党组决定不相符的情况,或需改变党组决定,要及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在党组未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四)党组开展的重大工作和重要活动,必须按程序向县党委请示报告。党组成员出差、出访、学习、请(休)假,必须提前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五)党组必须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把从严管党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在手上、落到实处;

(六)党组向组织部门推荐干部,必须对所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严格把关,并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报组织部门;

(七)党组必须认真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对不讲政治规矩、作风不正、纪律涣散、失职渎职的干部必须教育惩戒,对违纪违法的干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查处,坚决防止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四、党组自身建设

(一)必须持续加强和改进党组学习,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把《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党内规矩融入党员干部经常性学习教育,凡是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自治州党委自治州政府和县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出台的重要政策,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学习、第一时间传达落实;

(二)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按照自治州党委、自治州政府和县党委确定的主题和要求,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成员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民主生活会;

(三)党组必须不断完善并落实党性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积极参加并指导所在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培训、认真开展组织生活,自觉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党员思想觉悟和党性修养,切实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

(四)党组必须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组书记带头开展谈心谈话,党组成员之间经常开展谈心沟通,努力形成团结协调、合作共事的良好局面;

(五)党组成员必须在各方面以身作则,要求必须严于普通党员干部,凡是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党组成员首先做到,凡是党纪国法规定不能做的,党组成员带头遵守,以上率下,弘扬正气,共同维护良好政治生态;

(六)本规则由县政府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县政府党组会议有关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2

温泉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科学决策水平,规范议事程序,提升议事效率,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党委工作部署,就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会上积极发扬民主,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实际。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和特殊指定人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党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人员列席。涉及民生、公众利益的议题,视情况确定,可邀请新闻媒体和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列席。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如下:

一、汇报类议题

(一)定期听取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方面的情况汇报;

(二)听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汇报。

二、研究类议题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党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审定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战略规划、综合性规划及其他重要专项性规划;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每年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报告草案、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和提案建议办理情况;审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报告和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乡镇(场)向县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或须由县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审议政府工程和公益项目建设方案、立项、融资等事项;

(六)研究审定动用财力安排金额超过20万的财政追加支出事项,及涉及对公有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七)审定须由常务会议讨论的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规范性文件;

(八)研究需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九)讨论提交县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有关事项。

三、通报类议题

(一)通报一般性突发事件及处置意见的事项;

(二)通报须由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或讨论以下事项:

(一)可清晰界定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可清晰界定属县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未按本规则完成征求意见、会前协调的事项;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审定的议题事项;

(五)其他不属于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材料

第七条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收集议题并拟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县长审定,并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第二周的周四。遇重要情况,县长可随时召集召开。

第八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来源:

(一)县长安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二)各副县长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并经县长同意的重要事项;

(三)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事范围经县长同意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四)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讨论并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同意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会议议题审定后,县政府办公室立即向县分管领导报告,并通知议题责任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日内,按照要求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经分管副县长签字的议题材料,如不能按时上交材料,经县长、分管副县长批准可纳入下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凡两次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将严肃追究责任,并列入督办事项,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十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材料:

(一)研究讨论方案需要上报方案起草说明、提请研究讨论的方案全文,如参照上级下发的方案制定县级方案,需要提供上级方案原件。必须提前按照要求充分征求县级相关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再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请分管副县长签字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未征求意见的方案原则上不予安排上会研究讨论,研究讨论方案需做方案起草说明,不可在会议上读方案原文;

(二)研究讨论规范性文件,须会前送县法制办审核并附其书面意见;

(三)研究讨论法律性较强议题,须经过县司法局(法制办)和县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审核把关;

(四)研究讨论涉及财政资金安排、融资和债务管理等事项,须经过常务副县长和财政局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汇报材料要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文字表述准确,杜绝错字、漏字现象,篇幅不宜过长,能反映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并按照公文规定格式进行排版;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人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职汇报,特殊情况可由分管县领导汇报。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2分钟以内。有视频播放或多媒体演示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县政府办公室需至少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1日内将材料报送县长、副县长研阅。县领导应在会前就相关议题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先预通知县级领导及上报议题部门(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会议确定正式召开时间后通过电话或其他有效形式通知。

第十五条县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县长请假,并向政府办公室报备。各单位负责人如不能出席会议的请示县长后,可安排副职和指定人员参会,会后将会议精神向负责人报告。请假的县领导、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书面形式在会前提交。

第十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和会议设备,会后留置会场由工作人员回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五章 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实行逐项决策。属汇报类议题的,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汇报人介绍议题情况,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工作部署。属研究类议题的,汇报人介绍议题情况,会议成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属廉政纪律和程序性问题,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发表意见;涉及依法行政和规范性文件问题,县法制办主任应发表意见;涉及财政资金、资产处置问题,县财政局局长应发表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归纳,形成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属通报类议题的,会议成员应对议题材料进行审议,如有不同意见者,应于会后1日内反馈到县政府办公室,以便汇总报县长。

第十八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时应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策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对发表不同意见者,应充分尊重并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服从和执行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重新组织

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并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编发,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受县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发文范围为县属各相关单位,抄送县党办、人大办、政协办和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对外公开或引用。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进行新闻报道。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题、会议材料及会议记录、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涉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应附上表决签名的记录归档。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意见,对具体事项进行甄别,拟制文件。重要事项、重大决议等要及时向县党委汇报、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

第六章 督办督查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并重新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乡镇(场)和县属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决定事项。县政府督查室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详细分解分类建立台账,确定工作任务、分管县级责任领导、部门(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在会议要求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督查室,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汇总后,向县长、各位副县长进行反馈。

凡涉及全局或者重大事项的,或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事项进展缓慢的,由县政府督查室发出督办通知书立项督办。

县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告县长、分管县领导。

第二十八条每季度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总结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会议决定事项的,由牵头单位的负责人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解释说明。对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按程序转县纪委监委进行问责。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九条会场安排、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座位安排等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所有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不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不得中途退场,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为关闭或静音状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县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温泉县政府常务会议题审定表

提交部门


报送时间


紧急程度


议题


主要内容及研究解决的问题


议题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征求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具体意见附后)


需列席单位


县法制办审核意见(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执法类文件)


办公室主任审核意见


分管副县长审核意见


常务副县长审核意见


县长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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