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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关于督促温泉县友好医院限期补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的公告

日期:2026年03月05日

来源: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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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友好医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我委已于2025年10月17日向你院法定代表人苏文庆告知相关要求,但你院至今未向我委提交校验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院于送达之日起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逾期仍不提交校验申请,我委将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依法注销温泉友好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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