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友好医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我委已于2025年10月17日向你院法定代表人苏文庆告知相关要求,但你院至今未向我委提交校验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院于送达之日起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逾期仍不提交校验申请,我委将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依法注销温泉友好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