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案卷公示

日期:2020年09月16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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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报送单位: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温环罚字【2018】01号

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确肯布勒格队山霖板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

温泉县山霖板厂

92652723MA77XDGU96

秦江涛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

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一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完全履行

2018.06.29

温泉县环境保护局2018.06.29


2

温环罚字【2018】02号

温泉县哈日布呼镇绥得尔村建鑫砖厂私自设立排污口

温泉县查干屯格乡莫托村建设砖厂

916527236252830329

闫思阳

私自设立排污口

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完全履行

2018.06.17

温泉县环境保护局

2018.06.17


3

温环罚字【2018】03号

温泉县查干屯格乡莫托村建设砖厂私自设立排污口

温泉县查干屯格乡莫托村建设砖厂

92652723L31951549M

王青峰

私自设立排污口

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完全履行

2018.07.23

温泉县环境保护局

2018.07.23


4

温环罚字【2018】04号

温泉县天诚玉米烘干专业合作社排污口未按照环保要求规范建设

温泉县天诚玉米烘干专业合作社

652723NA000042X

何辉明

排污口未按照环保要求规范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一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完全履行

2018.11.28

温泉县环境保护局

2018.11.28


5

温环罚字【2018】05号

温泉县和百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排污口未按照环保要求规范建设

温泉县和百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9165272357623933XF

张云峰

排污口未按照环保要求规范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完全履行

2018.11.16

温泉县环境保护局

2018.11.16


6

温环罚字【2018】06号

温泉县雄舟饲料生产有限公司排污口未按照环保要求规范建设

温泉县雄舟饲料生产有限公司

91652723313424509D

吕艳萍

排污口未按照环保要求规范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完全履行

2018.11.16

温泉县环境保护局

2018.11.16


7

温环罚字【2018】07号

温泉县玉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排污口未按照环保要求规范建设

温泉县玉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91652723099187636W

楚薛飞

排污口未按照环保要求规范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完全履行

2018.11.16

温泉县环境保护局

2018.11.16


 

 

 

 

 

 

 

 

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报送单位: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温环罚字【2019】02号

温泉县好搭档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温泉县好搭档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91652723096102190F

刘文平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一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完全履行

2019.03.14

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2019.03.14


 

 

 

 

 

 

 

 

 

 

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报送单位: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温环罚字【2020】01号

温泉县航宇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未采取措施随意倾倒

温泉县航宇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91652723660613291W

张风雷

固体废物未采取措施随意倾倒

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完全履行

2020.06.22

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2020.06.22


2

温环罚字【2020】02号

温泉县恒鑫商砼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温泉县恒鑫商砼站

91652723MA77GAGC0K

孙开鹏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完全履行

2020.07.04

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2020.07.04


3

温环罚字【2020】03号

温泉县洪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温泉县洪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91652723MA78QNQ82A

张新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完全履行

2020.07.23

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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