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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博温交执运政〔2026〕7号 |
苏**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案 |
2026年5月21日11时30分许,当事人苏**到温泉县三峡西路18号(温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办公室)告知执法人员需要缴纳货运车辆逾期未审验的罚款。经了解,当事人苏**多次接到温泉县交通局工作人员电话提醒其名下新E08387重型自卸货车未进行2026年度《道路运输证》审验,但因自身原因未按时进行审验。执法人员兵·叶尔登达拉、张捷查看了当事人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等凭证,发现当事人车辆逾期未审验180天。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
违法条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
罚款 |
0.10 |
2026/5/21 |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