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温自然资罚字〔2026〕2号
当事人:新疆和瑞博源水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3MABWTCXL9C
住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环山路2号花间堂酒店1号楼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对你公司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地热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运营的环山路2号花间堂酒店于2025年5月至2026年2月,在温泉县博格达尔镇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9977.8立方米地热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和瑞博源水资源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明资料等,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与受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的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拍摄图片两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的地热资源数量为9977.8立方米;
4.新疆天地源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的《疆何瑞博源水资源有限公司无证开采地热资源价格咨询报告》(新天地源矿评报字〔2026〕23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的地热资源价值为87804.64元;
5.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现场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现场情况;
6.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明案件调查过程中的记录情况。
我局已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已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权。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地热资源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在温泉县博格达尔镇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地热资源的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9977.8立方米地热资源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你公司应当履行立即停止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行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温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执收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财政预算外资金,账号:25430104000551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图亚,伊力亚尔
电 话:0909-8221977
地 址:温泉县博格达尔东街61-1号
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