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林草罚决字〔2024〕第13号
被处罚人:温泉县盛园家庭农场
经依法查明,你在温泉县***擅自使用林地面积70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物证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罚款7030元(柒仟零叁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账号:302543010400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