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林草罚决字〔2024〕第49号
被处罚人: 高得人
经依法查明,你在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枣格图村及塔秀乡冬都布拉格村春秋草场非法使用草原,未办理草原使用手续,由温泉县草原工作站鉴定草原等级为三等七级,面积1.72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物证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和2023年12月6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临时住房及帐篷;2.处罚款830元(捌佰叁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账号:302543010400055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