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林草罚决字〔2024〕第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新疆龙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6527000853847787 法定代表人 孙浩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博格达尔山。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 在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博格达尔山天然牧草地上堆积砂石料,面积13.55亩。未办理使用草原手续,由温泉县草原工作站鉴定草原等级为三等七级。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物证等证据为证,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第三条草原部分,第四十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新疆龙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9349.5元(玖仟叁佰肆拾玖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账号: 30254301040005519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