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好搭档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证:91652723096102190F
地 址: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乌拉斯塔村
法定代表人:刘良勇
身份证号:3210**********7516
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区砂土原料堆场未进行密闭、围挡等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用)》规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元整(35200元整)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温泉县农业银行
户 名:温泉县财政局综合股
账 号:****00055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