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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年06月26日

来源:温泉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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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环温罚字〔2023〕01号

温泉县泰福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温泉县查干屯格乡厄日格特布呼村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收到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你公司2022年度排污许可执行年报未上报线索,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提交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正(副)本,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调取的排污许可管理端截图,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 2023年4月8日调取的《泉县泰福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龚石克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负责人彭修功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

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3. 2023年4月12日调取的《温泉县泰福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复印件、《温泉县泰福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温罚告字〔2023〕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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