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背景
国家层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设“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大部署
2019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目前全国层面都在构建“国家一省一市一县一乡镇”五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乡镇作为最基础的一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是对划定的县域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等工作做出的具体安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编制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法定依据,是对塔秀乡全域范围内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层面: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2019年自治区政府发布《新疆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未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区党委“1 3 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坚持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兵地融合、统一规划的原则,统领各类空间,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有效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任务,同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管理系统,初步形成全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逐步建立“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四级”指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县(市)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三类”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层面:自治州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2019年,《自治州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现有空间类规划评估和空间发展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空间定位基础,全面开展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州、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任务,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初步形成州级—县(市)级—乡镇级国土规划的全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同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管理系统,对接自治区级数字化信息系统,为全州自然资源保护、各类开发建设、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各层次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提供基本依据。
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进一步细化落实,面积较小、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县(市)可因地制宜将乡镇与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将一个或几个乡镇、街道合并编制。
二、规划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修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3年);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新党发〔2020〕18号);
《关于在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新党厅字〔2020〕56号);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86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引领县创建标准(试行)》、《自治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标准(试行)》、《自治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党农领办〔2021〕88号);
其他相关政策性文件。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撑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全域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格局,促进乡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生态空间独具特色、生产空间节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温泉县乡镇发展提供有力的空间支撑和要素保障。
主要内容
按照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结合乡镇建设发展实际,统筹研究,充分调研,深入挖掘项目区域村庄的资源特质,整合周边区域关联发展资源,统筹策划研究主要包括以下重点与难点:
基础评估分析:分析乡镇发展趋势,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方法,从区位、人口、资源环境、产业发展、历史文化等方面,结合各类评价、评估结论,总结乡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特点、面临的形势与存在的问题。
发展目标和规模确定:立足于区域整体发展情况,结合区位、人口、资源环境、产业发展、历史文化等条件,落实上位规划的总体定位、职能分工和管控要求,综合考虑发展基础、区域环境、发展趋势等因素,明确乡镇未来发展定位和目标,提出乡镇发展策略。
国土空间布局与用途管控:按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以自然地理格局为基础,落实生态保护、农业发展、历史文化等重要保护区域和廊道,因地制宜确定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总体格局。
控制线划定: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以及管控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合理。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落实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根据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定位、规模指标等控制性要求,结合地方发展实际,落实并细化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
产业发展规划: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提出乡镇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发展特色产业,调整产业结构,统筹优化产业发展空间,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镇村体系规划:按照上位规划关于村庄布局要求,提出镇、村统筹布局的总体方案,根据村庄职能、规模等条件,在现状基础上对村庄布点、建设和整治等提出规划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照上位规划提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统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兼顾公平与效率,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底线。地广人稀地区可因地制宜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交通规划: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要求,加强村庄内道路的衔接。综合考虑村庄现状,适量增加公共停车设施,满足基本需求。
公用设施规划: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廊道和重大邻避设施控制要求,确定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目标;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率、污水处理率等规划指标,确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目标和配置标准;预测乡镇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通信需求总量,确定各类设施建设标准、规模以及布局。推动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
综合防灾:明确灾害风险,确定防灾减灾目标,制定消防、防洪、抗震、风雪、疫病防控、生物灾害等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分区,明确地质、洪涝等灾害可能影响的村庄数量、人口规模等,提出防护措施。确定各类防灾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合理布局防灾减灾设施、避难场所及重大邻避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规划:结合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现状、风险评估、产业及交通联系等统筹确定乡镇建设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优化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绿地与开敞空间、产业等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业、新型服务业等产业用地空间。
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要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留则留、宜整则整的原则,明确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整治区域、主要内容、建设时序等。鼓励以乡镇为单元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引导乡村建设减碳生态修复增碳。
关键词诠释
(一)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空间发展的布局和结构,是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整治活动在空间上的相互关系及其总体安排的组织结构。
(二)“三区三线”:“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三线”分别对应在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政务服务
规划编制的相关流程和程序
提交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并将其提交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
受理和初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接受申请后,会进行材料的受理和初步审核。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基本要求。
实地考察:根据初审结果,审批机关可能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现场情况,以便更全面地评估规划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技术评审:审批机关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规划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兼容性等,以及对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评估。
公示和听证:一些规划项目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环节,以征求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示。
决策审批:根据实地考察、技术评审和公示听证的结果,审批机关会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决策是否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决策可能包括批准、驳回或者要求修改等。
发放批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将获得审批机关的正式批复,申请人可凭批复文件进行后续的工程建设申报手续。
用地预审审批流程主要包括
提交预审申请:项目建设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申请材料通常包括项目概述、土地使用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预审受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提交的预审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并进行受理。
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规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能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会对项目的可行性、环境影响、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批决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预审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结果进行审批决策。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等不同情况。
发布审批结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建设方,同时将结果公示,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行政执法
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适用于办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依法实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必须明确办理时限。
救济渠道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新旧政策差异
属于新出台支持政策措施。
原文链接:https://www.xjwq.gov.cn/info/1511/688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