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保障物业管理活动规范开展,有效预防和化解温泉县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和谐物管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一)温泉县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县政府督查室、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城乡执法局、园林环卫中心、信访局、人民法院、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温泉供电分公司、县供排水公司、县供热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新捷燃气公司、博格达尔镇政府、哈日布呼镇政府、安格里格镇政府、查干屯格乡政府、扎勒木特乡政府、塔秀乡政府、呼和托哈种蓄场管委会、昆得仑牧场管委会等成员单位组成,县住建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市管理(或物业管理)的县级领导担任,副召集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各乡(镇)场、社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2.研究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县人民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3.分析研究物业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及重大矛盾纠纷;
4.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5.协调各乡(镇)场、各部门之间关系,指导实施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牵头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2.指导各乡(镇)场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及换届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争议、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交接过程中的重大纠纷等;
3.监督各乡(镇)场及各成员单位的物业管理相关职能履行情况;
4.定期通报物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对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场、社区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问责机制。
(二)县住建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物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拟定物业服务与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开展物业行业的监督检查、通报工作;
3.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对物业管理机构、各乡(镇)场、社区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4.对依法应当进行设计审查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查,依法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及时处理关于房屋质量方面的投诉;
5.负责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6.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7.负责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8.负责监督、协调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及使用工作;
9.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促进行业服务品质的提升;
10.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和信用评价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将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录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11.负责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各乡(镇)场、社区、业主委员会开展业务培训;
12.指导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
13.完成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的其他物业监管工作任务。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
1.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制定奖惩措施,加强督查考核;
2.负责建立完善物业管理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推进基层组织建设;
3.负责建立属地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辖区日常物业服务纠纷;
4.负责依法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换届和日常活动,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5.负责完成县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县发展改革委
1.根据《自治区物业服务标准》制定我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建立与物价指数上涨及劳动力成本提高相关、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2.受理答复物业服务收费和相关价格问题咨询。
(五)县工信局
指导、协调通信运营商有序进入住宅小区和光纤入户工作。
(六)县公安局
1.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管理维护,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2.负责开展小区消防巡查检查、防火安全知识宣传等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4.查处物业服务项目交接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规范小区宠物饲养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6.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进小区活动,加强对物业保安的监管。
(七)县民政局
1.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督乡镇场、社区(村)履行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选举和日常工作的具体指导职责;
2.进一步完善现代社区治理体系,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内容,着力构建关系明确、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社区自治新格局。
(八)县司法局
1.配合物业管理地方立法研究,做好物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指导物业纠纷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健全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3.指导乡镇场、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物业纠纷;
4.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场、社区(村)在物业纠纷集中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议调解小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九)县财政局
1.负责落实物业管理相关经费;
2.负责制定各项物业管理经费投入工作方案及验收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十)县人社局
1.指导做好物业管理行业劳动关系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和支付工资;
2.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及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切实维护好物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1.研究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范围,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确保物业服务用房不设于自然采光通风的地下空间,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在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同步规划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公共活动用房、养老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停车设施和配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2.负责对物业小区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以及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成停车场(库)、生活购物场所等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根据自治区智慧物业建设标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智慧物业建设标准配置各类硬件配套设施;
4.牵头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县生态环境局
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工作企业包括大气、水、土壤、危险废物、噪音等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县卫健委
1.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居民饮用水(特别是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工作;
2.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维护好二次供水设备,做好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十四)县市场监管局
1.对物业管理区域“住改商”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依法核准登记注册;
2.依法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开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维保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维保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建立电梯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对检查发现的涉及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采购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依法查处;
5.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诚信评价机制,定期对辖区电梯维保质量向社会进行公示;
6.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会同相关部门调解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7.受理和处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投诉及举报;
(十五)县城乡执法局
1.督促、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乱设摊点等违规行为,督促门店(单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2.负责落实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和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定分类处理标准,加大回收再利用力度;
3.牵头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
4.依法依规整治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十六)县园林环卫中心
1.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的具体量化标准;
2.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建设和改造的相关审批,及时进入住宅小区处理毁绿、占绿及违规造绿等方面的投诉;
3.具体负责由政府承担绿化管理经费的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十七)县信访局
负责物业管理问题来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十八)县人民法院
建立物业管理纠纷司法协助机制,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统一裁判尺度等途径推动物业纠纷快调快处;
(十九)县消防救援支队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宣传,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程序进行核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2.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安全出口等消防违法行为;
3.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4.配合做好应急维修相关认定工作,在对消防设施设备启动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程序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维修认定工作;
5.接到火警时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二十)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供应单位
1.分别负责研究制定物业小区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供应相关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标准并参与验收交付使用和管理维护;
2.负责落实民用“三表”首次检定送检和到期轮换等工作。
四、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一般以会议方式议定事项。会议形式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审议全局性工作,专题会议主要审议专项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二)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参加。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的具体措施;研究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县物业管理工作;听取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物业管理情况报告;审议物业管理重要文件。
(三)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议事范围:研究解决制约物业管理工作的专项问题。
(四)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召集人或者其授权签发,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抄报县人民政府。
(五)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应按要求参会。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授权本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代为参会,发表意见。应参会但未参会的,视同对会议议定事项无异议。
五、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定实施本部门涉及物业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建立信息沟通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牵头单位应及时通报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指示,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涉及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司法衔接,建立物业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暴力等行为。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物业管理的案件。
(四)建立联合考核评价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加大联合检查、联合督查力度。
(五)建立工作会商研究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其他部门提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具体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政策建议,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各乡(镇)场参照制定属地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乡(镇)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场分管城市管理(或物业管理)的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由乡(镇)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物业服务企业、供排水公司、供电公司、供热公司等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乡(镇)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核人:董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