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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日期:2020年01月11日

来源:温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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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征公字〔2020〕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温泉县哈日布呼镇1、2、3片区范围内房屋实施棚户区改造,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温泉县哈日布呼镇1、2、3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哈日布呼镇1片区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哈日布呼镇2片区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哈日布呼镇3片区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补偿标准

在考虑区位因素及房屋新旧程度基础上参照《温泉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执行:现浇结构9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850元/平方米、砖彩结构6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610元/平方米、砖包皮5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480元/平方米;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参照重置价格评估补偿。土地补偿标准:哈日布呼镇一级地280元/平方、二级地220元/平方米、三级地170元/平方米。

四、征收实施时间及签约时间

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

签约时间:自2020年1 月10日起至2020年4 月30日止。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温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哈日布呼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温泉县哈日布呼镇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七、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在规定期限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温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县人民政府监督电话:0909—8223603

县纪委监委监督电话:0909—8221251

温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 月10日

温泉县哈日布呼镇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温政征字〔2020〕2号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温泉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哈日布呼镇1、2、3片区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哈日布呼镇1片区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哈日布呼镇2片区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哈日布呼镇3片区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该三片区共计棚户区改造房屋 1040 户,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

二、实施时间

征收时间: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签约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温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哈日布呼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㈠被征收房屋及其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性质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评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工程造价,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

3.其它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各类房屋生产经营及使用现状等实际情况,拟定“一企一策”补偿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专班会议研定。

4.征收房屋补偿标准(重置单价)。现浇结构9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850元/平方米、砖彩结构6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610元/平方米、砖包皮5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480元/平方米;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参照重置价格评估补偿。

5.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查处。

6.各建制镇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维稳安全隐患、抗震安全隐患并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危旧房屋,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抗震设防管理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抗震安全隐患。

㈡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附属物评估补偿费+土地补偿价值+搬迁费。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付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被征收房屋已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2年以上的,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确认为经营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以实际经营面积根据年限按照住宅估价标准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补偿重置单价可在住宅评估价标准上提高30%。

2.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政府存量安置房或新建安置房进行安置的,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附属物评估补偿费+土地补偿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为多层成套单元住宅楼房且产权手续齐全的,按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同楼层进行1:1置换,超出部分按回购安置价执行。调整楼层的按回购安置房的楼层差价补差。

被征收房屋经确认为经营性用房且需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建筑结构、区位的不同确定置换比例,等面积置换=结构比例×区位因素×成新率。结构比例:现浇结构为1:0.85、砖混结构为1:0.8、砖彩结构为1:0.75、砖木结构为1:0.7、砖包皮结构为1:0.6、土木结构为1:0.5;区位因素、成新率由评估公司确定。超出面积部分按开发商业用房的市场单价进行补差。

五其他补偿

1.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300元/月的标准,按12个月一次性补偿。

2.房屋搬迁费补偿。按12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3.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温泉县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级别测算确定,哈日布呼镇一级地280元/平方米、二级地220元/平方米、三级地170元/平方米(仅补偿权属证书登记的剩余使用年限)。

六相关奖励政策

1.签约搬迁奖励。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每户按“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附属物评估补偿费三项之合”的10%进行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签约奖励奖;以送达评估表15日内签约的,可给付签约奖励,评估表最晚送达不得超过2020年4月15日,签协议不得超过最终签约期限4月30日。

2.购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在征收区域就近购置安置商品房且购置资金占总征收补偿款70%以上(含70%)额度的,可按房屋产权调换计,给予评估主宅单价调差奖励。达不到购置比例的不得给予购房奖励。调差额度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该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综合评定。

平房主宅调差奖励标准。哈日布呼镇砖混房屋:1号片区1300元/平方米,2号片区1250元/平方米、3号片区1250元/平方米;现浇调差奖励标准在砖混房屋标准上每平方米增加50元;砖彩、砖木、砖包皮、土木结构的主宅调差奖励标准均参照砖混房屋标准以1:0.75、1:0.7、1:0.6、1:0.5的比例计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参照重置价格评估补偿。一宗院落仅限指定一套主宅且面积不超过120㎡的房屋(超出120㎡的面积按重置单价计算)给予价格调差奖励。

主宅的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主宅认定工作由镇征收负责人、评估公司、镇棚改办组成认定小组,经被征收户四方签字共同进行认定。主宅的认定内容为:被评估人实际居住的房屋,房屋为一个整体。

以上相关补偿政策和优惠办法适用期限:2020年1月10日—2020年12月31日。原征收补偿标准废止。

七、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八、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九、不履行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后,按照搬迁腾空交房的顺序领取搬迁序号,安置时搬迁顺序号作为选房序号。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暖、天然气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户”以一本产权证为一户。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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