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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结果

《温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反馈汇总

日期:2022年04月19日

来源:温泉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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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征求意见结束,通过电话、邮件、书面等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有县纪委、政办、气象局、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及博镇、哈镇、安镇、查乡、呼场、塔秀。共征集到意见和建议11条,采纳5条。

(一)县政办

建议1:第四章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是否有此项补助,如无,建议取消。

措施:未采纳。

理由:自治区、自治州公租房管理办法中均有此条,补贴资金争取自治区资金。所有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规定由县住建部门会同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发放和争取资金情况另行制定。”

(二)审计局

建议1:第一章四条改为:“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采纳。

建议2:将第二章第八条改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将符合条件的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保障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服务方面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要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益,对公共租赁住房存量较大的,县住建局、运营管理要及时研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准入标准。

措施:采纳。

建议3:将第二章第九条“……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和房源供给情况,优先或者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以及环卫、公交、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内容并入第三章第十七条。

措施:采纳。

建议4: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五条中“新市民”需要进一步明确人员范围。

措施:未采纳。

理由:自治区、自治州均未明确“新市民”范围,2022年3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新市民范围为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目前约有三亿人。由于新市民在各省市县区分布很不均衡,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方政府政策,明确服务新市民的范围”。所以“新市民”范围今后参照自治区、自治州出台的范围确定。

建议5:第三章第十八条应增加:“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会同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

措施:未采纳。

理由:2021年我局已将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权限下放各乡镇场,目的是按照放管服相关要去,进一步缩短行政事项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办法中改变以往会同多个部门联合审批机制从而增加工作办结天数,采取申请人对信息提供真实性负责的原则,由运营管理函告的方式送交相关部门审核,今后全国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同各相关部门数据联网共享后,将直接从系统中提取申请人信息。

建议6:第三章第二十条中运营管理单位所涉及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受理窗口并推进公租房信息化申请、审核工作不切合实际,建议修改。

措施:未采纳。

理由:第三章第二十条并未涉及此项内容,在第二十三条中要求运营管理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受理窗口,指的是在各乡镇场行政服务中心。

建议7:将第四章三十四条改为:“承租人缴纳规定租金标准确有困难的或县政府有明确固定的,可以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书面减免租金申请,经运营单位会同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措施:未采纳。

理由:2020年发布的温泉县公租房管理办法是经过司法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会议批准执行的,县住建局是履行政府授予的公租房减免租金的审批权限。

建议8:将第四章三十五条改为:“……县财政局负责对公租房租金收缴、减免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措施:采纳。

建议9:建议删除第五章三十六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承担”。

措施:采纳。

建议10:将第六章四十五条调整至第七章附则。

措施:未采纳。

理由: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四十五条规定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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