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州环温不予罚字〔2023〕01号
温泉县友好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3MA78WDL6X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XX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博格达尔西街76-1
2023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暂存间内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公示栏未写明暂存间使用者详细信息”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 2023年11月21日的现场图片,证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立即完成了整改。
3. 2023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院长陈秋明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初次实施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整改态度较好。
4. 2023年11月21日调取的《温泉县友好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秋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5.2023年11月21日调取的《博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医疗废弃物去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023年11月21日,我局针对该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要求该公司立即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并于2023年11月22日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递交整改报告。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改的”之规定,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温不予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温泉县友好医院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以本次违法行为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加强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