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㈠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的费用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
㈡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负责全县非免疫规划疫苗的资质审查、订购交易、分发、供应的组织管理及日常工作。同时对预防接种单位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技术指导。
㈢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对非免疫规划疫苗计划、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二、采购
㈠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遵循依法依规、严格准入、公开透明、保证需求、适当储备、规范管理的原则。
㈡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工作由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预防接种单位必须从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之间不得出现任何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交易(包括借用、调换等)。
㈢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与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应签订疫苗交易合同。合同须明确产品品名、规格、价格、配送时间(或频次)、回款时间、履约方式、退换货处理、违约责任等。
㈣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收集、汇总辖区各接种单位的非免疫规划疫苗需求计划,为了综合考虑疫苗生产、供应等各方面因素,便于采购管理,县疾控中心有权对疫苗需求计划进行合理调配。
㈤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在购进或接收非免疫规划疫苗时,应严格审核交易发票及储运温度监测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注明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和购销单位、数量、价格、购销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接收疫苗时,发现所供疫苗资质材料不全、资质材料不符合或温度监测记录异常,不予接收入库。
三、疫苗储存
㈠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疫苗冷藏保管制度。
㈡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接种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和记录。
㈢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储存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四、疫苗运输和配送
㈠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每月上旬给预防接种单位配送一次非免疫规划疫苗。并对运输过程中的非免疫规划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货)、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㈡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照疫苗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按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和使用非免疫规划疫苗。
五、疫苗接种
㈠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或疫苗使用说明书等要求进行。其接种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㈡预防接种场所的房屋、设备和设施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疫苗价格及接种服务费等。
㈢非免疫规划疫苗应坚持“知情、自愿”的原则接种,并认真执行接种前告知、签字后接种,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在接种点醒目位置公示疫苗销售价格和疫苗接种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㈣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先行填写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记录,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履行告知、询问、确认程序后方能接种。
㈤接种人员应当告知并管理受种者或监护人在接种后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方可离开;如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㈥因接种单位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不是由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造成后果的由预防接种单位自行全部承担。
六、疫苗货款结算
㈠接种单位货款结算以单种疫苗为单位,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结清本季度疫苗款,流转较快的疫苗库存单种疫苗接种完之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疫苗款。待款项结算完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方可继续给予补充疫苗。
㈡接种单位出现累计两次逾期未予结算情形的,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停止受理该接种单位计划涉及的全部非免疫规划疫苗。
㈢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接种单位货款后,不得截留,按照生产企业协议规定按时支付至生产企业指定企业账户。
㈣温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与接种单位签订疫苗接种管理协议,严格疫苗货款结算,以避免造成疫苗断货、投诉增加、医疗纠纷等不良后果等。
七、管理
本办法全程由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实施。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