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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引领“信用新疆”建设 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日期:2024年12月06日

来源:新疆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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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1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信用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确立了“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法治要求。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健全信用体系、强化信息归集、提升应用服务质量,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氛围不够浓,社会公众对社会信用建设的认知度、参与度不高,各地州市信用建设的整体水平和质量还不够高等。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用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和重要。

二、《条例》形成的过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将条例的制定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先后成立调研组,赴江苏省、重庆市学习和借鉴立法经验,在昌吉州、克拉玛依市、伊犁州等地进行立法实地调研,梳理各地在社会信用方面的经验做法,深入了解社会信用实践中的堵点、难点,准确把握需要解决的问题,反复讨论研究;对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注重广泛征求意见,在人大网站上公开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草案发各州市(地)人大常委会(工委)、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18条。经充分研究、反复斟酌,吸纳各方意见建议,数易其稿。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七章五十一条,主要规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立法思路上,我们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和完善我区社会信用体系机制和制度,强化诚信宣传教育,加强示范引领为基础,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规范社会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一是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规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原则;二是明确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不同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且鼓励支持全社会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突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分别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在政务诚信方面,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政务诚信监测治理和评价体系,防范和化解政府失信风险,提高政务诚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带头守信践诺,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在商务诚信方面,提出加强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商贸流通、金融、税务、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等领域的商务诚信建设,引导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尊重契约,履行合同。在社会诚信方面,要求推进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互联网应用等领域的社会诚信建设,引导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在司法公信方面,明确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引导、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咨询、评级评价、风险控制等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强化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鼓励成立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二)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条例一是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类别,界定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概念。针对两类不同信用信息,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特别强化了公共信用信息的目录管理、归集、共享、使用规范;二是明确信用信息管理原则,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安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从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角度出发,以列项的方式明确记录、采集、归集、存储、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通过禁止性规范,列明不得实施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具体行为。

(三)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

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体现了社会信用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价值所在。条例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一是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完善信用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鼓励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二是实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相结合,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完善守信激励与惩戒机制,明确守信激励对象的范围和守信激励措施,要求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同时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予以列项明示。

(四)强化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一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责任追究等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二是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明确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情况以及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应当为信用主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等;三是规范信用主体异议处理,明确了异议处理时限;四是完善信用修复规定,明确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达到规定公示期限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组织按照规定予以修复;五是防范失信信息超限使用,失信信息因公示期满、已完成信用修复或者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该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该失信信息。

通过制定条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健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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