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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年06月05日

来源: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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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自然资罚字〔2024007

 

当事人:张定德

身份证号:652723……1310

 所: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确肯布拉格饲料队

我局于2024418日对你呼和托哈种畜场确肯布拉格饲料队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6你在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确肯布拉格饲料队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629.36平方米国土地设施农用地1595.26平方米,其他草地34.1平方米。符合规划面积为966.38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662.98平方米建设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张定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1

2张定德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15

3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博州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张定德违法用地范围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用国有土地面积为1629.36平方米;22

4《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证明违法用地地类为1595.26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及34.1平方米其他草地1626.36平方米违法用地中966.38符合温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62.98符合温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 

5、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法用地建设现状11

我局已于202452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位于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确肯布拉格饲料队非法占用的1629.36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呼和托哈种畜场管委会

2非法占用1629.36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即1629.36平方米×100/平方米=162936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确肯布拉格饲料队违法占用1629.36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呼和托哈种畜场管委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单位:温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依提古丽、彭秋林

 话:0909-8221238

 址:温泉县博格达尔东街61-1

 

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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