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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消防监督执法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日期:2023年12月11日

来源:温泉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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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总队制定了本清单。

一、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违法行为属于“首违免罚”清单范围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6.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适用《清单》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

(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二)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清单》对当事人决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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