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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2年08月26日

来源:自治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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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22〕4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稳增长各项政策措施,有效应对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市场主体复工复市。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时因势因地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分类指导、动态修订复工复市指引,坚决取消复工复市不合理限制,科学有序推动批发零售、餐饮、文化娱乐、居民服务等人员聚集型行业复工复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进一步延长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财政补贴。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三、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有减免6个月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房屋租金减免。实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交通运输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负责)

    五、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励的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融资担保费以外的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等不合理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自治区政府性担保机构再担保合作范围。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新疆银保监局负责)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自治区财政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七、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税务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八、发放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对2022年发生疫情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7日以上的,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运用支小再贷款等工具,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相关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的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负责)

    十、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充分用好国家关于“三农”、小微企业、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引导核心企业帮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并积极给予再贴现支持。(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负责)

    十一、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对中小企业投诉无分歧欠款做到应清尽清,清偿确有困难的要明确还款计划,存在分歧的账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决不允许政府新增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旅游业复苏。按照“限流、预约、错峰”的原则,尽快恢复旅游景区营业。倡导新疆人游新疆,鼓励区内无社会面本土疫情的地(州、市)之间开展跨区游。鼓励各地出台“引客入疆”奖补政策,吸引疆外游客有序进疆旅游消费。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或缓交政策,期限延至2023年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十三、减免车辆相关费用。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公交出租和营运车辆管理费(“份子钱”)、公共停车场停车费采取免交或减半收取。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临时延长两个月办理期限,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予处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十四、强化为企服务。开展各级领导干部“防疫情、稳增长、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加大联系走访企业力度,主动关心和服务中小微企业,送政策上门,积极进行政策辅导、解释政策流程、推动政策直达,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复产复市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建立自治区企业法人及个人涉疫诉求盯办、跟办、督办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用好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和自治区“互联网+督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上信访等平台,对反映的涉疫困难诉求及时推送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疆税务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十五、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完善12348新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新疆法网的法律咨询服务功能,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指引等服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调解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成立中小微企业助企纾困律师公益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相关诉讼和其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给予适当减免。(自治区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相关链接:新疆出台15条措施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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