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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经营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日期:2025年10月23日

来源: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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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农用地管理,妥善解决“三农”问题,确保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一、土地发包的基本原则及重点任务

㈠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群众参与原则。必须坚持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农民群众全程参与,鼓励支持农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开发布国有农用地发包信息,监督国有农用地发包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国有农用地发包工作。

三是坚持科学精准原则。各乡镇要在本轮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的基础上,精准掌握国有农用地情况,梳理问题和矛盾,精准施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国有农用地发包工作稳妥推进。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同等条件下上年经营者优先,对特定时期制定的政策符合当时稳定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应予以尊重,坚决防止简单粗暴和“一刀切”。

四是坚持稳步推进原则。国有农用地发包工作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应坚持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精准评估风险隐患,科学决策,稳步推进。要高度关注社情舆情,稳妥调处和化解信访矛盾,维护好国家、集体、土地经营者的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秩序稳定。

㈡重点任务

精准开展国有农用地发包、流转、履约工作,纠正国有农用地实际种植面积明显超出合同约定面积、发包单价明显低于同等地价、合同期超长、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合同文本不规范、未按程序违规发包、违规转包、土地权属不明确等突出问题,规范国有农用地经营秩序,防范化解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确保国有农用地合理收益,保护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指导流程

㈠经营权管理范围

全县范围内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经营权。由农户承包视同享有30年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国有农用地、军用土地;按照当时政策由农牧场管委会管理监督的国营农牧场土地,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范围。

㈡经营权管理方式

1.管理原则

国有农用地经营权流转以经营效益为主,兼顾社会效益,执行国家和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2.管理程序

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与各乡镇、温泉县城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协议收取租金(总租金=国有农用地总面积×指导价)。

3.流转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县城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4.流转方式

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5.流转流程

发布土地发包公告→组织竞拍报名→收取保证金→公开发包(竞拍)→公示结果→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建立发包档案并监督跟踪。

6.流转期限及指导价。

⑴期限。园地: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林果树木生长周期、土壤质地、水资源条件自行决定;耕地: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耕地的承包期限建议在5-10年。确需延长期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一地一策”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但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约定期限相抵触。

⑵指导价。根据自治区已批复的《温泉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报告》,将经营性国有农用地划分为三个区域,分别设定指导价,非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得低于指导价格,其中Ⅰ级区域不得低于270元/亩/年、Ⅱ级区域不得低于240元/亩/年、Ⅲ级区域不得低于210元/亩/年。如遇特殊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后确定流转价格。已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国有农用地,不得低于全县土地承包价格的上一年平均价。

7.争议解决方式

流转过程中发生争议先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农业农村局仲裁机构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8.档案资料留存

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把关与流转有关各类材料,装订成册分类归档,建立年度档案并妥善保管,涉及行政审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用地等)的合同,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

9.注意事项

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好本辖区内国有农用地具体流转工作,确保流转过程合法合规,为确保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采用公开协商方式,以不低于周边土地承包价格的前提下,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3-5年合同,合同到期后,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发包。

⑵为激励乡镇村队在农用地管理过程中的积极性、增加村集体收入,建议在村队辖区范围内清理出的农用地,按照清理土地总面积的15%,确权到乡镇5%,确权到村队10%,由乡镇村队进行管理,收缴承包费,收缴的承包费只能用于偿还债务、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产业发展等方面;剩余85%授权温泉县城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⑶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县城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流转相对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保值增值,以下人员不得参与国有土地经营: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②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③未满18周岁人员;

④温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派出所、居委会、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⑤尚欠缴土地租赁费、管理费或承租土地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还土地失信人员;

⑥违反林业法规政策、禽畜禁养、限养规定的人员,但按规定进行整改后可参与流转;

⑦列入温泉县国有农用土地经营流转黑名单人员;

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刑法处罚未执行完毕的人员。

三、流转费用收缴

根据管理权限,由各乡镇村队和温泉县城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国有农用地经营权流转费用按照流转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收取、收缴流转费用,确保流转费全部如实上缴专用账户,确保账款一致,不得留存形成“小金库”。

各乡镇要规范履行国有农用地经营权流转费用收缴责任,如实报告土地清理和费用收缴情况,不得出现签订“阴阳合同”、隐瞒不报、坐收坐支、挤占挪用、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及相关法律严肃追责问责。

四、职责分工

㈠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指导乡镇、村队做好确权工作;与温泉县城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或协议,同时将拟委托经营管理的国有农用地面积、位置、矢量数据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做好国有农用地核查、颁证等工作,做到产权清晰,避免国有农用地闲置、浪费。

㈡财政局职责。负责协助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温泉县城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做好流转费用的收缴及入库工作。

㈢各乡镇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国有农用地依法依规进行流转、费用代收缴、土地纠纷化解等工作,做好相关数据统计、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督促费用的收缴,统计汇总土地租赁、费用收缴入库等工作,按月报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并按年度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

五、组织保障及工作要求

㈠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坚持一把手亲自抓,组织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财政所、农经、水管站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两委”班子成员、“四老人员”、党员、村民代表等人员,深入评估、盘活国有农用地资源,使土地效益最大化,确保土地收益按期收回全部入账,坚决杜绝乡村两级“坐收坐支”、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等各类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㈡强化监督指导。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计局对国有农用地经营及收益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指导,确保土地流转过程合法、合规和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农用地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部门对违规开垦土地、超采地下水、破坏“井电双控”骗取农业补贴等行为开展调查处理,由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㈢强化责任追究。以本次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为基础,不得擅自违法新增耕地,非法新增耕地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将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绩效目标任务纳入考核管理,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不担当、慢作为、不直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甚至造成矛盾信访问题突出的乡镇、村责任人,及时报纪检部门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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