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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1

来源: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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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温卫发〔2024〕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委托温泉县卫生监督所,作为温泉县卫生健康委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日常监督工作,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实施卫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防控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6.受理对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7.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8.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

9.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

此委托书一式两份,由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温泉县卫生监督所各保存一份,此委托从2024年8月20日生效,有效期一年。

委托机关 受委托组织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泉县卫生监督所

                                            (公章)                                             (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印发

审核人:苏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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