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博州政办规〔202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订了温泉县公租房承租资格条件,现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6月16日—2026年7月16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㈠联系单位: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
联系人:刘国锋,联系电话:0909-8221171。
㈡通讯地址:温泉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房产窗口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温泉县公租房承租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一、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七条、《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第十一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博州政办规〔2021〕1号)及《关于印发<自治区爱警暖警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新党政法〔2025〕56号)第13条等规定确定。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我县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政法干警、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新市民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3.对历年出售的部分产权的公租房,保障对象退出后,县住建局可按原价回购,继续用于公租房保障房源,回购资金由财政部门保障。
4.因保障对象需求未达预期导致公租房空置的,对外公示十日无异议的,可调整用于扶贫搬迁、文化教育等重大民生项目安置或作为周转房使用,也可暂按市场租赁价格面向社会出租,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二、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参考依据:《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1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民规发〔2023〕3号)《温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内容,以及稳控本县房屋交易市场秩序等因素制定政府面向社会保障的公租房准入条件。
1.城镇低保家庭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申请地户籍;
(3)在申请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住房产权转移(以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为准计算)购买、出售、赠予、受赠等房产产权转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在申请之日起出售房产产权,现需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
(6)在本县未享受廉租房购买优惠政策的;
(7)自治区、自治州、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申请地户籍;
(3)在申请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住房产权转移(以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为准计算)购买、出售、赠予、受赠等房产产权转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在申请之日起出售房产产权,现需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6)在本县未享受廉租房购买优惠政策的;
(7)自治区、自治州、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申请地户籍;
(3)在申请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住房产权转移(以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为准计算)购买、出售、赠予、受赠等房产产权转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在申请之日起出售房产产权,现需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财产不高于本年度或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含本数);
(6)在本县未享受廉租房购买优惠政策的;
(7)自治区、自治州、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4.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县户籍或者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3)在申请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住房产权转移(以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为准计算)购买、出售、赠予、受赠等房产产权转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在申请之日起出售房产产权,现需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不满5年;
(7)在申请地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了录用手续;
(8)在本县未享受廉租房购买优惠政策的;
(9)自治区、自治州、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5.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县户籍或者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3)在申请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住房产权转移(以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为准计算)购买、出售、赠予、受赠等房产产权转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在申请之日起出售房产产权,现需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在申请地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了录用手续;
(6)家庭收入财产不高于本年度或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含本数);
(7)在本县未享受廉租房购买优惠政策的;
(8)自治区、自治州、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其他人员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在编在岗)、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属于申请地户籍的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含家庭收入财产不高于本年度或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条件,不属于申请地户籍的应符合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含家庭收入财产不高于本年度或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条件。
新入职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
有组织转移劳动力、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基础材料:申请表、身份证、信用报告、银行流水账、公示影像资料。
2.情形材料:户口簿(仅限本地户籍,未婚人士)、居住证(可容缺)、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士);低保证(仅限低保家庭);低收入证明(仅限低收入家庭);全日制毕业证书(仅限毕业不满5年);单位员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务工合同(仅限不属于申请地户籍)。
3.特殊材料:引进人才证明;优抚对象或特殊困难家庭证明;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证或文件;现役军人家属证明;退役军人证;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证明;见义勇为证或文件。
四、申请审核程序
本着“精简环节、压缩时限、提高办理效率”的原则,实行公租房申请审核二审二公示机制,即:社区初审、公示,乡镇政府终审、公示;各环节审核时间3天、公示时间为7天。
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