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罚字〔2021〕1号
温泉县昊远热力供热站:
统一信用代码证:91652723MA7775C636
地 址:温泉县查干屯格乡原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刚
身份证号:652722********1514
2021年4月7日博州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联合温泉县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温泉县查干屯格乡原中学院内,堆煤场、炉渣场未遮盖。
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调查询问了项目负责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你单位提供的资质证明资料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温泉县农业银行
户 名:温泉县财政局综合股
账 号:2543010400055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荣光
电 话:0909-8223009
地 址: 博格达尔西街78号老干部局三楼
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