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罚字〔2021〕4号
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污水处理厂:
统一信用代码证:11652723010291542T
地 址:温泉乡查哈日布呼镇
法定代表人:黄超
身份证号:652723********0017
2021年5月20日,博州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温泉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关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违法排污进行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2020年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因该污水处理厂提供材料不齐全,未得到审批,未持证排污;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于2020年4月14日向该污水处理厂下发排污许可整改通知书,要求该污水处理厂于2020年10月13日前完成整改,但该污水处理厂迟迟未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提交排污许可证办理材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调查询问笔录及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资料等为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温泉县农业银行
户 名:温泉县财政局综合股
账 号:2543010400055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 人: 蒋荣光 那森 巴特
电 话: 15160876423 13899441153 18409093336
地 址: 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博格达尔西街78号附近
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