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 主体 |
执行部门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 要求 |
备注 |
| 1 |
医疗机构监督 |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温泉县卫生监督所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㈠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㈡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㈢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机构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10% |
1次/年 |
随机 抽查 |
1.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2.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做到全覆盖;3.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现场出具文书,并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平台。 |
|
| 2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温泉县卫生监督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通过)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制度建立情况。 |
100% |
1次/年 |
随机 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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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温泉县卫生监督所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放射诊疗机构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2.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 4.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6.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 7.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 8.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 9.职业病人管理情况; 10.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 11.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 12.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 13.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100% |
1次/年 |
随机 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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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职业病健康检查监督 |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温泉县卫生监督所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
1.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3.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4.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100% |
1次/年 |
随机抽查 |
1.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2.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做到全覆盖;3.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现场出具文书,并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平台。 |
|
| 5 |
传染病防治监督 |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温泉县卫生监督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疾控预防控制机构 |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5.医疗废物管理;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100% |
1次/年 |
随机 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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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医院 |
10% |
|
| 未定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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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 |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温泉县卫生监督所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修正)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㈠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㈡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听教育和培训……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游泳场所 |
1.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 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 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 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 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实施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100% |
1次/年 |
随机 抽查 |
1.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2.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做到全覆盖;3.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现场出具文书,并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平台。 |
|
| 温泉县卫生监督所 |
住宿场所 |
18% |
1次/年 |
随机 抽查 |
|
| 温泉县卫生监督所 |
沐浴场所 |
16% |
1次/年 |
随机 抽查 |
|
| 温泉县卫生监督所 |
美容美发场所 |
10% |
1次/年 |
随机 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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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温泉县卫生监督所 |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6.水质消毒情况 7.水质自检情况 8.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00% |
1次/年 |
随机 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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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 |
100% |
1次/年 |
随机 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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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学校卫生监督 |
温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温泉县卫生监督所 |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中小学校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4.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20% |
1次/年 |
随机 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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