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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温泉县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0年05月12日

来源:温泉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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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温泉县教育局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3

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检查

温泉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重点检查办学资质、机构名称规范、保障教职工权益的情况;2.办学场地、设施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安全要求;是否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3.章程完善及按照章程开展培训活动情况,重点检查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重大决策及变更的审议,校长履职情况;4.内部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及效能发挥情况;5.招生宣传、专业设置、学籍管理及教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招生简章广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6.办学许可证及法人登记证等核定项目、变动情况;

教育局教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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